各行业协会和经营主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全面加强经营场所防范非法宗教活动的能力,净化商业发展环境、规范行业经营秩序、筑牢行业安全防线,在此,我们向各行业协会和和经营主体从业者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法治意识,认清非法宗教活动本质
各行业协会和经营场所要深入学习《宗教事务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准确区分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界限。合法宗教活动必须在依法登记开放的宗教活动场所内或经宗教事务部门批准的场所规范举行,由经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的教职人员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主持。非法宗教活动是指违反《宗教事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在非宗教活动场所或非政府审批的临时活动点开展宗教活动的:具体包括在家庭住宅、写字楼、厂房、酒旅店、餐饮服务场所、公园广场等地开展集体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有的挂有宗教标识、宗教宣传内容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宗教活动点(场所)、成立宗教组织的。(三)未经批准备案,线上或线下组织跨地区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赠的。(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五)未经批准修建露天宗教造像,包括公墓内非法建设宗教造像、祭台的。(六)未经批准进行网络传教的。(七)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开光、讲经、诵经、弥撒、追思等宗教活动的。(八)各类经营性机构(养生、按摩、托管、养老、医疗等)含有宗教元素、举行宗教仪式或聘请宗教教职人员开展宗教活动或参与商业经营活动的。(九)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指定的临时活动点以外社会面发生的各种传教行为。非法宗教活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影响正常的宗教秩序,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
二、明确行业规范,拒绝提供任何便利条件
各行业协会和相关经营场所要加强行业自律,在制定行业规范,下发行业倡议时,将防范非法宗教活动作为重点提示内容,不得将支持在其经营场所进行非法宗教活动的企业纳入评比表彰范围,严禁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场地、设施、资金、宣传。各经营主体在经营活动中,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任何形式非法宗教活动渗透,不以任何形式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由宗教事务部门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规划、建设等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教唆、胁迫、诱骗、煽动他人从事邪教活动、会道门活动、非法的宗教活动或者利用邪教组织、会道门、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气功名义进行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活动的;(三)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
三、加强宣传教育,畅通相关信息举报渠道
各行业协会和相关经营场所要增强法治意识,牢固树立依法经营观念,组织会员和员工开展宗教法规培训,认真学习《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准确区分合法与非法宗教活动界限,向消费者宣传“远离非法宗教、维护公共秩序”的理念,引导公众共同抵制。在出租活动场地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不得将场地出租用于开展非法宗教活动。同时,建立与主管部门、宗教事务部门、公安或所辖社区的信息共享和快速报告机制,积极配合宗教事务、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的检查与指导,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对承办的会议、培训、婚庆活动以及场所范围内开展的活动进行甄别,拒绝为非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如发现有非法宗教活动或疑似情况的,要立即向宗教事务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报告。凡知情不报或经事后发现查证提供条件的,将依据《宗教事务条例》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
举报电话:110
商州区民族宗教和侨务办公室电话:0914-2368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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