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广泛凝聚社会共识,保障公众有序参与立法,现将市教育局提请审查的《商洛市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管理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面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6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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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商洛市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管理的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
商洛市司法局
2025年3月26日
商洛市在校中小学生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管理的决定
(草案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生及幼儿校园内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使用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作出本决定:
一、严格限制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进入学校。除教学必需外,禁止带入课堂,确因通勤、紧急联络等特殊需求的,由监护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带入。学校开展信息化教学、科技创新等活动需要使用智能终端设备的,需严格规定使用时间和场所,由教师全程监管使用。
二、经批准带入的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学生入校后立即交由学校指定场所统一保管。学校需配备安全规范的保管设施,建立登记制度,明确保管责任;保管期间不得擅自查看、使用、泄露学生设备内的个人信息。
三、学校在校园内合理布设公用电话,保障学生必要通讯需求。学生突发疾病、紧急联络等特殊情况需使用通讯设备的,可向学校申请,临时领取个人手机,使用后立即归还。
四、学校须结合实际制定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管理细则,明确申请、保管、教育、惩戒等内容,惩戒措施需符合相关规定及要求,听取学生、家长、教职工等意见,经家委会、教代会讨论通过后公示,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五、学校要将网络素养教育纳入学生素质教育,通过课堂教学、主题班会等形式,开展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合理使用、网络安全、信息辨别、隐私保护等教育,培养学生科学文明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家长会、“三秦家长学校”等渠道向家长宣传手机管理要求,建立家校常态化沟通机制,共同解决学生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使用问题。
六、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指导、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管理工作;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校园安全、校园周边综合治理等工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宣传引导和协同管理。监护人履行监护和家庭教育责任,配合学校管理,规范学生校外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使用,预防沉迷网络。
七、学生违规携带、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的,学校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校规校纪处理并通知监护人配合教育。监护人拒不配合管理、放任学生违规使用,影响学生身心健康和教学秩序的,学校予以劝诫引导,必要时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村(社区)委会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八、学校未按规定建立制度、配备设施、履行职责的,由教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法处分。学校工作人员擅自泄露学生隐私或因保管不当造成设备损毁丢失的,由学校及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构成违法的依法追责。
九、任何组织或个人向校园内学生推送不良信息、提供诱导沉迷的网络服务,或利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由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市场经营主体及个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向中小学生、幼儿出租、出售、寄存、代管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十、本决定所指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手机、电话手表、智能手环、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设备。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的学生、幼儿在校期间(含入校至离校及学校组织的校外教学、实践等活动期间)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设备的管理,适用本决定。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