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商洛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自2025年4月1日起施行,在非遗保护机制、宣传推广、创新发展、人才培养、经费保障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
保护原则
非遗保护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巩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注重其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
管理体制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经费保障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遗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调查整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依法组织开展非遗调查,具体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负责。
名录保护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
分类保护
应当根据非遗项目的属性、特点以及存续状况,实行分类保护。
教育普及
教育部门应当推动中小学校将商洛非遗知识纳入素质教育内容。
人才培养
人社部门应当将代表性传承人及其学徒培养或者培训计划纳入本级人才培养或者培训计划。
政府扶持支持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建设公共文化场馆设施,或者合理利用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工业遗址等资源,为代表性项目的保存收藏、宣传展示和传承交流等提供必要场所。
融合发展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非遗与康养、旅游融合发展,推进非遗融入景区、度假区、民宿、公园、街区、商场、酒店等公共场所。
目前,全市已建立国家、省、市、县四级非遗名录体系,拥有国家级非遗项目4项(商洛花鼓、商洛道情、洛南静板书、仓颉传说),省级非遗项目42项,市级非遗项目298项,县级423项;涵盖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技艺、民俗等10大类。31个代表性项目正在申报省级第八批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这些非遗资源不仅是商洛文化的“根”与“魂”,更是推动文旅融合、乡村振兴的重要载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