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闫超 曹旭通讯员李海燕)近年来,陇县检察院立足实践,以机制创新为着力点,全面规范审查逮捕工作流程,先后制定了《关于规范提前介入侦查工作的办法(试行)》、《关于提请逮捕应当提供有关“社会危险性”证明材料及不捕应当说明理由的规定(暂行)》、《审查逮捕阶段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实施办法》等制度,将审查逮捕工作分为受理前、审查中和审结后三个阶段,采取三项手段,保障了刑事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154件111人,经依法审查批准逮捕132件175人,无一错案,防止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受理前以提前介入为主要手段,以强化证据为重心。最大限度将管辖权问题、罪与非罪问题、法律适用问题等可能引起争议、影响案件正确把握的情况予以解决,同时为侦查机关收集、固定证据提供指导意见。
审查中以问、听、阅、查为手段,以案件质量为重心。一是每案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特别是对于案情复杂,嫌疑人可能翻供或者以言词证据为主的案件,认真做好犯罪嫌疑人提审工作;二是对有辩护律师的案件必须听取律师书面或口头意见,并将采纳或不采纳的理由明确写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三是承办人在受理的当日内迅速阅览案卷,找出侦查中取证存在的不足,及时要求侦查机关在审捕期限内补充证据;四是以社会危险性审查为重心,细化社会危险性标准,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案件,以及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犯中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人员,坚持依法从宽,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最大限度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审结后以跟踪监督为手段,以查找问题为重心。一是监督《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落实情况,引导侦查机关捕后及时、准确补充完善证据;二是案件审结后,承办人及时填写案件跟踪卡,全面直观地掌握案件诉讼过程和处理情况;三是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及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四是加强对强制措施的变更监督,要求侦查机关改变强制措施应先征询侦查监督部门的意见,改变强制措施后及时通知侦查监督部门。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