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举报渭南市潼关县辖区一家金矿半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伤亡事故,希望《新西部》杂志社能出面调查做深度报道。5月30日,《新西部》杂志两名记者赴潼关县实地调查,不料在潼关县国土资源局查询被举报金矿相关开采手续的过程中,遭到暴力殴打。(6月2日《人民网》《新华网》)
记者被打,时有发生。《新西部》杂志社的两名记者赴潼关县实地调查,所遇到的刁难、威胁和陷阱早已演化为时下观察新闻监督遭遇和公民知情路径的一个典型横剖面。针对舆论监督,有关部门先是“脉脉含情”。人家领导要和你喝酒,那是给你记者面子,而《新西部》的记者竟然只是礼节性地与招待领导对饮三小杯,另一记者则以驾车为借口滴酒未沾,这太让领导的颜面扫地了。既然记者如此不识时务,遭到国土资源局赵局长的辱骂、殴打就在情理之中了。
在民主法治社会,知情权是基本人权之一,也是实现一切自由权利的关键。记者所维护的不仅仅是公众的知情权,作为公众的眼睛,记者和媒体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对权力与私欲的约束。面对《新西部》记者的采访调查,国土资源局赵局长扬言“让你(记者)死这”,表面上的色厉内荏,恰恰暴露出其中必然存在不可告人的秘密。我们相信,其背后的秘密必然会大白于天下。但是,这一事件再次警告我们舆论监督的不易。
中国新闻理论的开拓者、奠基人邵飘萍说:“新闻的灵魂应冷静活跃于理智之世界,而耕耘于世人感情之田亩。”但是,只有亲身参与其中,才知道理想多么美丽,又多么沉重。“新闻标志运动”秘书长布莱斯·朗庞曾指出“针对记者的暴力已成为普遍特征”。回到此次记者被打事件,有关部门可以归咎到潼关国土资源局赵局长的个人行为,但“我有权不回答你的问题”的赵局长是怎么坐上局长的宝座。既然赵局长不想回答公众及舆论的提问,有关部门就请赵局长“作为群众”吧。如果“作为群众”,还能指挥十几名或更多的公职人员殴打记者,甚至围堵派出所“示威”、喊口号,那才是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王峰所说的“高手”,那才叫“有本事”。同时,潼关县辖区一家金矿半年内连续发生三起伤亡事故,其他的政府部门也无法卸责。
现在看来,潼关国土资源局赵局长组织围殴记者,“让你(记者)死这”已经演绎成公知事件,其后果是,这位赵局长很可能被免职或引咎辞职,或“雪藏”一段时间再被提拔重用。但是,针对记者的暴行,有关部门的张狂举动使我们不寒而栗。回捋以往的新闻,编辑记者被打、记者采访报道受到阻挠以及采访器材被毁坏的事件一再发生,已经不再是单独的个案。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权不但在一些地方和部门受到封杀和限制,新闻媒体因刊登批评报道文章而被诉上法庭的事情也是屡见不鲜;甚至一些地方的官员不惜跨省通缉、千里抓捕“不听话”的新闻记者。在一个法治社会,如果连记者采访职能部门的行为都有风险,谁还敢讲真话!民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又如何得到保障?
法治社会,舆论监督被当作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成为现代社会革故鼎新、激浊扬清的一把利剑。许多大案要案、内幕黑幕都是新闻记者冒着风险昭示天下,但是,谁来保护新闻媒体和记者的权利呢?记者也是公民,是公民就应享有宪法规定的一切权利。国家有责任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尤其应当在法律的框架下保障记者的合法权益。如,应站在保障公众知情权和舆论监督权的高度,把记者应享有的知情权、无过错合理怀疑权、批评报道权和人身安全保障权等权利写入《新闻法》或《新闻监督法》中。
立法保障记者的职务行为,不仅关系到新闻媒体的报道是否可以顺利进行,影响着社会公众对公共事件的知情程度,更为重要和引起警醒的是记者所遭受的现实危险,也有可能是每一个公民随时面临的现实权利窘境:包括在缺乏法律依据下的“被通缉”,包括面对傲慢权力时的“被呵斥”,甚至也包括哪怕只是巧合发生的安全隐忧。“倘若一个国家是一条航行在大海上的船,那么新闻记者就是船头的望者。他要在一望无际的海面上观察一切,审视海上的不测风云和浅滩暗礁,及时发出警告”(约瑟夫·普利策语),用法律为新闻采访定位,明确采访对象的权利义务,用立法解决新闻从业环境“硝烟弥漫”现状,为新闻记者的采访护航刻不容缓。(文/刘英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