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兰州新区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快推进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兰州新区的批复》、国家发改委《兰州新区建设指导意见》、《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政策的意见》,结合兰州新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兰州新区规划范围内合法投资经营符合兰州新区产业投资导向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第三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产业布局、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等方面符合兰州新区有关规定标准。
第二章优惠政策
第四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招商引资项目除享受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国家级循环经济示范区政策、国家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的政策、甘肃省支持兰州新区开发建设的政策外,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五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开工建成后,兰州新区财政按照项目实际完成的投资总额及投资强度,以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为基数,按下表比例给予扶持。其中项目投资总额以按程序审计确认的各类票据为准。投资总额在10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超过3年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投资总额在10亿元(含10亿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建设周期按合同约定执行,未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不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第六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一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五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两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四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三年建成投产的,自开工建设年度起三年内土地使用税新区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建设期超过三年的项目,不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第七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项目,以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换算为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高于10万元的,自投产年度起连续5年内,将税收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的50%由财政列支企业;每亩土地平均纳税额在10万元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列支比例提高2个百分点,以新区本级留成部分全额列支封顶。
第八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吸纳新区户籍劳动力1人,每年给予企业200元奖励。就业人数以兰州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企业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人数为准。
第九条 2015年12月31日以前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兰州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新区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采购和使用入区企业提供的产品和劳务所产生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按20%的比例列支奖励给采购、使用企业。
第十一条 在兰州新区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物流项目,参照工业项目优惠政策执行。五星级酒店和营业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前两家建成的享受工业企业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入驻兰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经相关程序认定,参照享受第五条政策,投资总额、投资强度和扶持标准按下表执行:
第十三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外,还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列入国家重点科技发展计划并获得相应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低于国家补助资金30%的配套资金支持。
2、 引进或创建国家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100万元扶持;引进或创建省级工程技术中心、研究院所、研发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试验)、企业技术中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在享受甘肃省奖励政策的基础上,由兰州新区财政一次性再给予最高50万元扶持。
第十四条 在兰州新区注册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内资企业总部、管理型营运中心、外商在兰州新区投资的生产型企业自纳税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给企业。
第十五条 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金融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企业所得税新区本级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列支,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列支。
第十六条 入驻兰州新区的金融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及大型企业总部基地,自纳税年度起10年内,其高级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新区财政全额列支。
第十七条 注册并在新区上市的公司,新区财政一次性给予500万元资金奖励。
第十八条 国家“长江学者”、“千人计划”人才在新区注册公司创业的,经新区管委会认定,给予100万元的创业资金支持,并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和不少于80平方米的人才公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