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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时期中国妇女的政治权利
2024-12-26 14:54:33 来源:《当代陕西》杂志(2024年第22期)

樊为之陕西省社会科学院

党柏峰中国妇女报

“金豆豆,银豆豆,颗颗不能随便丢。选好人,办好事,投在好人碗里头。”在中共绥德地委旧址展厅墙上有一张关于陕甘宁边区妇女通过投豆子方式参与选举的图片,这是1935年中央红军长征到达陕北之后,党继续鼓励妇女参政议政维护她们的政治权利的一个典型缩影。它是刘志丹和习仲勋等陕甘宁边区领导人始终坚持从实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群众路线,依靠和发动群众,赢得民心,领导群众走上为生存而斗争的革命道路的生动体现,更充分彰显了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维护妇女政治权利的理念。

早在1921年9月,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华女界联合会就在《新青年》刊发“改造宣言”:“女子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及从事其他一切政治活动的权利。”1922年7月,党的二大审议通过《关于妇女运动的决议》,提出中国共产党为妇女奋斗,“帮助妇女们获得普通选举权及一切政治上的权利与自由”。1931年,土地革命时期,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苏维埃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凡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体现了政治权利上的男女平等,显示了党对妇女解放的高度重视。

可见,妇女革命是中国革命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妇女解放,保障妇女应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陕甘宁边区加强制度建设,

营造妇女参政议政的客观环境

中国共产党加强法治、制度建设保障妇女参政权。1939年2月,中共中央书记处做出《关于开展与加强妇女工作的决定》,要求吸收女党员、培养女干部、发挥妇女重要作用等,推动妇女参加政治建设工作。1937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赋予了妇女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对边区、县、乡三级参议会议员选举资格的规定,明确“凡居住边区境内之人民,年满十八岁者,无阶级、职业、男、女、宗教、民族、财产与文化程度之区别,经选举委员会登记,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法律形式保障边区妇女拥有各级参议会的选举权。1941年《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进一步提出:“依据男女平等原则,从政治经济文化上提高妇女在社会上的地位,发挥妇女在经济上的积极性,保护女工、产妇、儿童,坚持自愿的一夫一妻婚姻制。”1946年4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提出“妇女除有与男子平等权利外,还应照顾妇女之特殊利益”。这些法规和政策的出台,从制度层面维护了妇女的参政议政权利,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

边区宣传教育与社会经济建设,

为妇女参政议政创造了必要条件

在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党和政府重视妇女工作,努力提高妇女的政治地位。陕甘宁边区政府通过宣传教育工作,鼓励广大妇女群众参加民主选举,《解放日报》发表社论指出:“我们号召全边区的妇女,鼓起她们的勇气!提高她们的信心,热烈地参加选举运动吧!”并剖析选举促进妇女工作的重要作用:“经过这次的选举运动,边区妇女将会重新估计自己的力量,边区妇女将走上一个更新的阶段。”为提高各级参议会的妇女比例,《解放日报》号召通过宣传鼓动工作,帮助女候选人开展竞选运动,保证“精明能干、在群众中有威望、忠实于妇女切身利益的妇女们当选为参议员,并保证我们党所提出的三三制政权在妇女选举方面也能实现”。为促进妇女参政议政,还采用民间歌谣等宣传形式,如当时流行的歌谣“乡亲都来全,村长又开言,男女都有选举权,工作要改变。”“道理说明了,妇女觉悟到,娃娃快把门照料,妈妈当代表。”就是以文宣形式为妇女参政议政营造文化氛围的反映。

1939年,延安机关妇女同志在窑洞前使用传统的织布机织布。 视觉中国/供图

边区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了妇女参政议政的积极性。陕甘宁边区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逐渐改善,为她们从事政治和社会工作提供了更大动力。延安市东区参议会上,就有人指出:“时代变了,今天女人们也来争天下。”“女人今天懂得了自由。”妇女努力摆脱家庭的束缚,参与政治活动。1941年陕甘宁边区选出了第一位女县长——安塞县县长邵清华,“该县县政府在她的主持下,一切均井井有条,成绩斐然。”深受民众欢迎。同年,她当选边区第二届参议会议员。妇女除直接进入边区各级参议会和政府机构参与政权建设,管理公共事务外,还可以通过参与社会组织参政议政,丰富了妇女参政形式。

边区妇女积极参加各级参议会,

通过参政议政促进边区发展

边区妇女积极参加参议会选举。1937年5月公布《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后,7月举行第一次民主选举中,“参选妇女占女性选民总数的15%左右”。1941年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各级参议会选举,全边区30%女性参加了选举,清涧县达90%。妇女在选举中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一位七十余岁的老太太开选举大会时表示:“活到七十多岁,没做过主,今天要咱做主,咱自然要去选个如意的。”充分体现了妇女对参加边区政治的热情。

边区女参议员是各级参议会的重要组成人员。1939年首届边区参议会开会时有19位女参议员出席;1941年第二届边区参议会中,17名妇女当选为边区参议员;1946年的第三届边区参议会参议员总数较上届有所减少,有7位妇女参议员。边区参议会三次普选中,更多女性成为县、乡参议会议员。1941年县、乡选举中,共有167名妇女当选为县参议会议员,2005名妇女当选为乡参议会议员。

版画《会议延安》

边区女参议员通过提案工作参政议政,推动妇女自由与发展。边区参议会中,妇女组织和女参议员积极提出议案,展现妇女参政议政风采,促进了边区发展。如1941年11月,第二届边区参议会通过的《男女婚姻自由应有法律保障案》《为保护母婴案》《加强妇女教育案》《加强保护妇孺工作案》等;1946年4月,第三届边区参议会通过的《复员期间妥善处理女干部和干部家属案》《继续发展纺织提高妇女经济地位案》《培养妇女干部扩大妇女职业学校案》等议案,是妇女议员通过提案工作,履行参政议政职能的写照,对推动边区妇幼医疗保健、改善妇女教育条件、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等有重要意义。县、乡参议会女参议员通过提案移风易俗,推动边区各地社会经济发展。如米脂县第二届县参议会上,女议员针对婚姻问题,从保障人权原则出发,提出限定女子结婚年龄(十六岁),聘礼需根据双方情况酌量办理等提案,有益于改善社会风气,保护妇女权益。

陕甘宁边区妇女参政议政是边区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通过参加政治活动推动了妇女解放运动,促进了妇女自身的自由和发展。妇女参政议政有利于边区妇女政治意识的觉醒,增强了妇女的自我意识、社会意识、民族意识,培养了妇女的民主意识和参政意识,加强了广大边区妇女对党的领导和政策、对边区施政的政治认同,有助于提高边区民众政治动员力和民众政治参与度,对推动边区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 王顺利-《新西部》杂志-新西部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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