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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公共服务制度的西方经验
2014-04-16 19:35:10 来源:新西部杂志

浅议公共服务制度的西方经验

兰 敏

(四川省社科院 四川成都 610000)

【摘 要】文章介绍了在公共服务制度方面的西方经验,探讨了其对于我国的借鉴作用。我们要吸取国外的教训,避免重蹈全面公平性的覆辙。一是要尊重公民权利;二是要强调政府责任;三是要吸纳公民参与。

【关键词】公共服务制度;政府;西方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社会管理方面有比较悠久的历史经验,了解西方国家在公共服务方面的实践经验能对我们科学有效地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很好的借鉴。

由于国情的不同,不同的国家形成了不同特色的公共服务制度与供给模型。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类是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模式。强调以市场为主导,坚持在公共服务供给体系中引进激励机制,以美国和德国为典型代表。美国模式强调经济的持续增长,他们按劳动者对生产的贡献程度来保障其生活,贡献度越高,受到的保障就越好,客观上能起到很好的激励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美国主要由商业保险、社会保险、企业养老金共同构成个人保障体系。德国历来重视公共服务,德国是世界上最早以立法形式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有着深厚的社会服务传统,主要强调社会保障的全民化,在公共服务中坚持贯彻强制性、普遍性、公平性和互助性等价值理念。德国的公共服务基本原则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只有缴费才能享受保险,并鼓励多途径多缴费。这一模式强调社会保障的公平性和互助性等核心价值理念,认为社会保障的目的是通过保障使被保障的人能够重新获得参与竞争的机会或者能安享晚年。为此,只有工伤保险费由企业主承担,年金、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则由企业和工人共同负担,政府只有在这些项目出现亏空时给与部分的财政补贴。公助与自助相结合,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同时也能确保公民享受基本的社会保障。这种模式在保证公民能享受到基本的公共服务的同时,并不会过多的增加财政负担。第二类是全面公平型模式。是在实施社会保障过程中强调全面的无差异的公平,以国家为主体,实行对全民的普遍保障。每一个人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国家承担着保障全体国民的义务和责任。该模式在具体的运行中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基本全面公平型制度,强调自由经济的起点平等和机会平等,通过提供最低的保障鼓励个人的自助努力,国家仅保障国民的最低生活水平,超出最低生活水平的生活需要就由个人承担。二是以北欧为代表的全面公平的公共服务模式。以挪威、芬兰、瑞典、丹麦为代表的北欧斯堪的纳维亚模式是全面公平的公共服务模式,以平等分享和公众参与为其公共服务的特点。这种公共服务模式保障的不是社会成员的最低生活水平,而是社会成员全面的、高水准的保障。在公共服务的提供主体中,政府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根据社会需求变化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公民的需要,因此公共支出在政府支出中占很大的比例。除了最低生活水平保障之外,它还建立了许多由政府出资的残疾、失业保障基金。北欧在教育和城乡生活水平方面比较趋同,以人人平等作为制定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努力使每个人都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第三类是效率主导型模式。以新加坡和智利为典型,强调自我的激励,通过国家立法等强制手段,以个人或家庭的储蓄来进行自我保障。在这种模式下国家负担轻,同时对经济效率产生正面效应。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通过强制储蓄来实现,其适用对象包括依靠工资为生活来源的企业资方雇员以及政府雇员,而不依靠工资为生的企业资方雇员和其他非雇员不参加公积金制度。这种公积金全部由雇员缴纳的会费和雇主缴纳的经费构成,政府不承担任何经费义务;个人的储蓄会连本带利的分别记入个人名下,在遭遇年老、残疾或死亡等不测事故发生时一次性总付给该储蓄人或其家属;在生病、失业或买房时,可中途支出部分储蓄。智利社会保障制度,实行以强制性储蓄为基础,通过建立个人账户,实行强制性储蓄私人化,同时根据指数化养老金的市场,把储蓄积累转换为退休者的养老收入。在这种“效率主导型”模式下,政府只负责设置相关的制度和制度实施的监管工作,但资金来源主要靠公民和企业,政府会提供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从而吸引公民积极参与社会保障制度。

我们应注意吸取国外的教训,避免重蹈全面公平性的覆辙,借鉴“最低保障与兼顾效率型”和“效率型”的发展模式,建立适应中国现实的公共服务与社会保障发展模式。

由于每个国家的国情不一样,西方国家在提供公共服务的具体方式方法上有各自的不同,但是每个国家的实践经验是值得我们参考的。第一,尊重公民权利。这是政府公共服务的根本性指导原则。公民权利是与政府责任相对应的,公民权利的范围正是政府责任的界限。“以人为本”理念的落实体现政府在社会治理中的人文关怀与人本追求,防止公民各种合法权利受到各种侵犯,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积极促进公民的全面发展。政府作为公共服务的积极倡导者和提供者,在公共服务中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第二,强调政府责任。在法律中明确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角色,确定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责任,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细则来指导具体的操作过程。即使在引入多样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主体的趋势下,政府的这种责任也没有完全卸下来,只是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来提高可以由非政府机构供给的公共服务领域的服务水平。由于其他机构的加入,政府可能就会从公共服务的供给市场中退出来,但是,政府依然负有监管的责任。而在另外一些涉及公民基本权利领域,比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肩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当前中国的市场经济、社会发育还不够成熟,在这些基础领域的政府退出就很有可能导致巨大的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隐患。加之,现在公众的基本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公众对基础公共需要比较紧迫,政府的贸然退出一定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应当有所为有所不为,但在基础的公共服务领域中一定要积极地有所作为,从而使其职责得以落实。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都必须强化各自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职责,妥善处理各自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分工、合作的关系。第三,吸纳公民参与。公民的积极参与是公共服务政策得以成行,公共服务过程得以实施,公共服务得以评价,公共服务质量得以提高等的重要基础。公共服务体系的建立一定是在平等对话的基础之上,这种对话是政府与公民之间基于高度信任的一种互动,政府和公民通过参与、协商和妥协达成共识,公民在互动的过程中充分表达自己的公共服务需求,政府则要认真倾听公民的声音,对相关的利益表达做出实时的评估,尽可能的广泛征求公民的意见并确保最终的公共政策符合大多数公民的意愿。公民与政府之间这种相互依赖,促使政府为了稳定其政权更好地实现其存在的价值而更主动地了解、满足公民的合理需求;公民为了自身利益的更大满足而积极献言献策,希望通过把自己的利益诉求影响到政府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实现彼此的双赢。公民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公民参与政策的执行可以保证自身的权利得到充分的实现,同时增强对政府的认识,提高政治认同。但在引入公共服务公众的参与的同时我们一定要注意制定恰当的参与规则,为公民的广泛参与提供充分的政策和技术支持,如信息公开、公民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等等。通过公众的参与,增强政府和公民之间的互动与沟通,在提高公众对政府的认同感和信任感的同时增强政府的合法性,为政策的顺利实施赢得广泛而深厚的民意基础。公民参与是政府公共服务绩效评价的根本途径,是政府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保障。公民参与是政府公共服务质量提高的动力来源,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

【参考文献】

【1】杜正艾 等.德国、荷兰、西班牙政府公共服务情况的比较研究.行政论坛, 2005年3期

【2】胡春.从公共服务的角度看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以松江区社区卫生服务改革为例.上海交通大学. 2007

【3】欧美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学习中国.

http://study.ccln.gov.cn/fenke/zhengzhixue/zzdgzzz.

【4】廖金萍.我国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系建设研究.南昌大学.2008

【作者简介】

兰敏(1987—),女,四川省社科院,中外政治制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政治体制改革。

(责任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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