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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道德的责任之维
2014-04-16 19:21:13 来源:新西部杂志

本文为博士点立项学科“马克思主义理论”硕士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课题(编号:MKSCXY201208)

浅议道德的责任之维

唐玉霞

(新疆师范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830054)

【摘 要】本文阐述了责任的道德内涵,分析了责任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及责任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责任是道德存在的伦理基础,是道德存在的精神核心;使人自觉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目标。

【关键词】责任;道德;关系;伦理基础

“每一个在道德上有价值的人,都要有所承担,没有承担,不负任何责任的东西,不是人而是物件”。承担责任不一定是道德行为,但道德行为必然意味着责任的承担,由此可见,责任是道德整体中的重要因素,是现实的道德得以践行的基础和中坚环节。责任就是指一个人或一个团体的资格(包括作为人的资格和作为某种特定角色的资格)所赋予并从事的与此相适应的某些活动、完成某些任务以及承担相应后果的要求,也就是对他人、社会、团体组织的应答,以及作出或没有作出合理回应所应得的赞赏和责罚。道德是人们内心的信念,是人们行为处事的准则规范,而责任范畴是这种准则规范的灵魂。

一、责任的道德内涵

与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不同,道德仅以“应该”与“不应该”这样一种意识作为判定的标准。但是,“应该”与“不应该”不仅是以传统的道德观念来判断,也与道德主体的个人道德品质有很大关系,其中较为关键的因素即是责任,如果撇开责任,道德评价便没有了意义。要在这种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生存生活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才能称其为道德主体。因此,从客观的角度看,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以相应的利益和个人能力大小为基础,从主观的角度看,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与道德主体的内在意识密切相关。

首先,责任的出现和承担必然以利益为基础。没有利益就没有责任,这种利益不仅仅是指个人的利益,更多是指社会和集体利益,在多数情况下,人们把社会利益和集体利益作为评价道德的根本依据。人们在有形亦无形的社会中形成了一种契约关系,即每个人对它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追根朔源,相应的责任正是应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的客观要求而产生。

其次,承担相应的责任要以个人能力的大小为基础。这种能力包括具有主观能动性的意识能力和以物质为基础的实际能力。在社会关系中,一个没有意识的人在道德关系中只能表现为“自然人”,而不具备“社会人”的资格,因而不具备承担相应责任和道德判断的能力,对他而言也就无所谓责任和道德。从理论上说,每个人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道德义务应该是等量的,其实不然,道德主体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应遵守的道德义务与个人在社会中地位的高低及拥有物质财富的多少有很大的关系,一个人享有更多的权利或索取了更多社会物质财富的人,相应地也应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遵守相应的道德义务,并且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实际能力也更强。

最后,承担相应的责任必然与道德主体的自我意识有很大的关系。马克思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一个人是否会主动去承担相应的责任,履行相应的义务,除法律的强制作用外,其他的依赖人类的精神自律。道德自古以来就不是仅停留于思想层面的空想,而是渗透到社会生活中的实践活动。它不仅要求道德主体“知道”,还要求道德主体“实践”,这就要求道德主体具有负责任的自律精神。责任作为道德的社会本质的内在规定,也是道德自律精神的社会表达。

二、责任与道德的内在联系及责任在道德中的重要地位

“道德之所以是道德,全在于知道了自己履行义务这样一种责任”。作为社会的人,因为有自主能动意识,在文明不断的进步中,人们的责任意识逐渐增强,在此基础上人们的道德感也逐渐增强,从而道德责任无处不在。责任不仅是道德存在的伦理基础,也是道德存在的精神核心。

1、责任是道德存在的伦理基础

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爱情道德,公共道德,个人道德等等,其评判标准无一不是以责任为中心。从人类社会出现之初,人与人、人与社会便逐渐形成了各种无形的契约关系,在道德领域便是道德规范。道德规范包括道德义务和道德责任,它们分属于他律型道德规范和自律型道德规范,道德义务作为他律型道德规范,是处于被动和压力中而得以践行的,一旦失去了这种压力和规定,便失去了相互制约的契约关系,社会必然处于无序中甚至无法运行,因此,道德义务不能作为道德的伦理基础。道德义务多表现为外在的道德要求,而道德责任则是把外在的道德要求内化为道德主体的内在要求,人们便会自觉自愿地认同和遵守道德规范,久而久之就升华为人们的道德信仰。因此,有责任作为道德的伦理基础,道德规范的实践效能便有了保障。

2、责任是道德存在的精神核心

道德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精神现象,要深入探讨这种精神现象就必须从探讨人性开始。人具有双重属性,作为来源于自然的生命体,必然具有自然属性,而人之所以为人,正是因为具有社会属性,随着人类文明程度的不断提高,人的社会属性逐渐突显。人的个体性决定了人具有“为我性”,人的整体性决定了人具有“为他性”,这就是所谓的“责任”,不仅要对自己负责,也要对他人,对社会,对大自然负责。因此,责任不仅是道德的基础,也是道德的精神核心。

3、使人自觉承担责任是道德建设的目标

虽然道德是人类社会所特有的精神现象,但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是道德之人。人的社会属性决定个人必然是世界公民中的一员。因此,个人应当置集体利益于个人利益之上,亚当斯密称之为道德人,道德建设的目标即是把人培养塑造成道德人。成为道德人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责任是道德存在的精神核心。因此,道德人必然是勇于承担责任之人,在成为道德人的过程中,“自我”是核心,每个人在对自己负责的前提下,也要对他人负责,对他人负责的过程即是一个“自我超越”的过程,而赋予培养人的“自我超越”的意识不仅是教育的使命,也是道德应有的使命,激励人在不断的自我超越中成为一个真正的道德人。

责任作为道德的伦理基础和精神核心,它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更是一个实践问题,责任脱离了实践便失去了意义和价值,培养道德之人也无从谈起。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更需要切实承担责任、履行义务,而不仅只是谈论责任,评价道德。

【参考文献】

【1】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7

【2】郭金鸿.道德责任论[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41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15

【4】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M].贺麟,王玖兴 译.商务印书馆,1979:157

【作者简介】

唐玉霞(1989.6-),女,四川省人,新疆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2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少数民族地区思想政治教育规律与方法。

(责任编辑 郭晨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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