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的汉中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韩俊功贪污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对韩俊功作出五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改判韩俊功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韩俊功原系汉中市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处长。2012年7月8日,韩俊功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7月22日被汉中市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韩俊功在为汉中两家建设工程项目办理消防设计审核中,向建设单位提出交纳30万元的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而自己在给支队领导汇报时,却谎称两个项目均为政府保障性住房工程,骗取了支队领导免收费签字,后韩俊功将收取的30万元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费据为己有。
该案由汉中市反贪部门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部门以贪污罪起诉,汉中市中级法院一审却以诈骗罪判处韩俊功有期徒刑5年,汉中市检察院以判决确有错误提出抗诉,省检察院认为韩俊功利用行使消防设计审核行政权力的职务之便,采取欺瞒领导、欺骗建设单位的手段将建设单位缴纳的30万元消防基础建设费据为己有,依法应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决定支持抗诉。(记者吕贵民通讯员李嘉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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