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破获盗贩原油案后,竟发现身为民警队队长的宋某甘当保护伞,为偷油贼把风。集团涉案人员相继领刑后,甘肃省庆城县检察院认为原审对部分涉案人员量刑偏轻提出抗诉。
2011年10月,王某某购置盗贩原油的设备、车辆,并承租庆城县驿马镇原羊绒厂许某的场地作为窝点。雇佣苏某负责收购原油及记账工作,雇佣另外几人为工作人员,形成了一个社会关系复杂的盗贩原油集团。为方便盗油,王某某拉拢长庆油田采油二厂西峰作业区民警队队长宋某为其提供便利,王某某通过请吃饭、送礼、借钱等手段拉拢宋某为其内应,在宋某的管护范围内的井口盗窃原油作案。
2012年6月16日晚,王某某从宋某处得知庆城县葛崾岘乡的庄子洼、胶泥洼等两处油井无人看管后,遂指使徐某等人驾驶装有自制油管的大车前往运油,苏某等人负责望风探路,共盗窃原油45.21吨。
2013年3月25日,庆城县法院作出判决:主犯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其余罪犯全部判处缓刑,其中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万元;徐某有期徒刑两年九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万元;苏某有期徒刑两年一个月,缓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千元。庆城县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两被告人量刑偏轻,缓刑不当;苏某在案件审理中不供述自己参与盗窃原油的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明显错误。庆城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庆阳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日前记者获悉,庆阳市中院审理后,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被告人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5千元;徐某有期徒刑两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苏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