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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群众办实事】 (130) 婚约财产引纠纷,法院调解化矛盾
2022-11-04 18:30:19 来源:横山法院

近日,横山法院西南法庭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承办法官刘晓芸团队从此案件涉及的情感入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成功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情回顾

原、被告自由恋爱,根据当地习俗订婚、举办了结婚仪式、开始共同生活,但双方一直没有结婚登记。在共同生活一年多后,原、被告发生矛盾,感情破裂无法挽回,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返还彩礼及衣裳钱。

调解过程

本案开庭审理前,法官本着谨慎珍重的态度询问原、被告对这段关系的态度,在得知双方感情没有调和的余地时,刘法官询问了双方对于彩礼及其支出他费用的处理意见,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本案开庭进行审理。庭审后,刘法官考虑到此案背后涉及的复杂关系,故采用“背对背”式调解,针对双方矛盾的要点,结合案件事实耐心给双方释法明理。在刘晓芸团队的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最终都同意各退一步,最终被告退还了原告给付的彩礼及大部分衣裳钱。

法官结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条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在于遏制高价彩礼给男方家庭带来的伤害,也是引导大家移风易俗、以俭养德,回归彩礼的本来面貌。

衣裳钱是本地婚约习俗中男方或其家庭对女方的大额赠与,其本意是对新婚夫妇的一种祝福。在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女方所收取彩礼应予以退还,收取的衣裳钱若确已部分用于同居期间或为筹备婚礼合理支出,则支出部分不予返还,其余部分应予退还。本案在遏制高额嫁娶花费的前提下,客观、公平地维护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 石逸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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