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外来客商到神木县投资办企业,开发资源,促进神木县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1.本规定中所称外来客商包括国外与港、澳、台地区的客商和本县外的国内客商。外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胞投资者。
2.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从神木县经济建设的需要出发,投资重点主要在矿产、农产、畜产资源开发;能源、交通、社会公益事业开发建设;农业(包括农、林、牧、渔业)技术开发、荒山荒地改造、兴办农业主导产业;城镇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旅游开发;现有工商企业改造;高新技术开发和兴办第三产业等领域。
3.外来客商可以下列形式进行投资:
①兴办各类独资、合资、合作企业;
②开展来料、来样、来件加工和补偿贸易;
③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和其它开发经营;
④购买、兼并、控股、参股、租赁国有、集体及个体私营企业或实行股份合作经营。
4.外来客商在神木县兴办各类企业需使用土地的,由县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办理手续,费用从优。
5.鼓励外来客商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和其它生产性建设项目的开发、利用和经营,土地使用权采取出让的办法,使用期限最长可达70年。使用年限内,土地使用者对已开发的土地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
6.外来客商投资开发建设、交通、城市基础设施、教育、科技、医疗和其它社会公益性事业项目的用地,免收土地出让金。
7.外来客商投资的征地费用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分批支付,确保投资者按时用地和开发经营。
8.在红碱淖旅游区兴办旅游和水产养殖项目,可按需求无偿划拔使用土地。
9.鼓励外来客商承包、租赁、购买神木县国有企业,并在资产售价、付款期限和有关税费方面给予一定的让利优惠。
10.外来客商投资兴办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可享受返还所得税10年;投资兴办的基础设施项目,享受返还所得税6年,属公路建设项目,在未收回投资前,地方各税全部返还;其它生产性项目可享受返还所得税3年,减半2年。
11.外来客商与神木县合资合作的企业,合营期在10年以上,神木县5年内出让税后利润分成的1─5%给外来客商。外来客商与神木县合资合作兴办基础设施、能源开发及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从获利年度起,神木县根据项目不同类别在6─10年内出让利润分成的10─20%给外来客商。
12.外来客商在旅游区内兴办旅游和水产养殖企业,享受发展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返还所得税3年。
13.大专院校、科研单位来神木县进行农、林、牧、养殖以及农副土特产品深加工等业的科研基地试验,除无偿提供试验场地、场所外,所办企业经税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免征所得税5年。
14.外来客商在神木县租赁经营亏损的国有中、小企业5年以上的,在经营期限内,企业所得税前3年全额返还,后2年减半返还。
15.外来客商在神木县兴办企业,年度内吸收下岗职工占本企业职工总数3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2年,达到50%以上的,企业所得税全额返还3年。
16.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免缴市政建设配套费。
17.凡来神木县投资兴办的各类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采取现场办公、集体会审的办法,实施审批登记注册“一条龙”服务。对资料手续齐全的,三个工作日内审批注册完毕。属于县级以上审批的投资项目,在办毕县一级审批手续后,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报批手续,同时允许投资者先行项目筹建工作。
18.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一经登记注册,享有依法赋予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可以依法自行招收、解聘技术管理人员和工人,自行确定工资、津贴、奖金形式的标准,产品的内外销比例不受限制。
19.对外来客商投资企业实行特别保护。凡到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依法实施检查、收费的人员,必须持有县政府颁发的许可证,未持许可证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部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外来客商投资企业摊派或收取法律、法规之外的其它费用。
20.外来客商在其暂住户口所在地,享受本地常住人口相同待遇,可申请登记城镇户口。其子女的入学、就业、参军、社会保障等与常住户口享有平等权利。
21.本规定由神木县人民政府招商局负责解释。神木县招商局是县政府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行政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外来投资企业的咨询、联系合作、合同及章程的制定及项目报批。
(责任编辑 王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