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榆林讯(见习记者李佳奕)10月25日上午9时,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宣判被告人王某组织考试作弊一案。
审判现场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系榆林市绥德人,在榆林市某校担任体育老师。2016年4月17日,在榆林市实验小学考点举行的全国高等教育“西安交通大学医学护理专业”的科目自学考试中,被告人王某组织参考人员张某、高某、吴某等人携带手机,通过微信接收考试答案进行抄袭作弊,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
向被告人宣布审判结果
榆阳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扰乱考场秩序,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考试组织的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但鉴于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照《刑法》相关条例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责任编辑: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