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榆林市出租车司机给华商报二三里反映,车主曾在2008年购置出租车时,与榆林市出租车公司签订了一份经营合同,合同承诺在出租车8年合同期满后,将给车主退还购车时缴纳的2.5万元风险押金。
据一名出租车车主介绍,在2008年,榆林市投放了一批出租车,当时有百余人参与出租车购置。
根据司机提供的榆林市出租车经营合同书里规定,乙方(车主)一次性交抵押金20万元,甲方(出租车公司)给车主每年退还2.5万元,8年时间退完。在合同期间,车主每年给公司缴纳经营使用费4.5万元,其中包括公司代缴各种费用及管理费2万元,剩余的2.5万元用于退还抵押金。
“出租车购置到现在已过8年时间了,但公司将作为抵押金的2.5万元一直没有退。”出租车车主称,当时公司还给每个车主开了2.5万元的押金收据,方便退还。
车主多次找榆林市交通局、城客办,对方要求公司尽快退还此费用。出租车公司却称,现在的出租车车主很多都变了,并不是当初签订合同的车主,加上当初没有发放车牌照,无法准确的找到最初的车主,暂时不能退还此费用。
(责任编辑: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