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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烟草局原局长孙宏哲贪污受贿获刑三年
2017-03-03 10:09:37 来源:华商报-华商网

华商报记者获悉,榆林烟草系统腐败案二审于近日宣判,榆林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孙宏哲犯贪污罪、受贿罪获刑三年,榆林市烟草公司原工会主席艾玉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横山县烟草局原副局长郝宝林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烟草局注册公司

局长将30万公款据为己有

2014年11月28日,孙宏哲、艾玉郎、郝宝林因涉嫌贪污罪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同日被刑拘。

检察机关调查发现,榆林市烟草专卖局为给职工谋取福利,经局领导协商决定后于2011年11月16日以艾玉郎个人名义注册成立“榆林兄弟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兄弟公司”),艾玉郎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郝宝林为公司店面经理,同时抽调其他基层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兄弟公司雇佣了保管、司机、售货员等,以经营各种烟、酒、副食品等赚取利润,烟草专卖局安排的工作人员由该局发放工资,雇佣人员由兄弟公司发放工资。

2012年7月13日,兄弟公司被注销,其固定资产交回榆林市烟草专卖局管理,部分利润给全市烟草公司职工发放福利,注销后尚结余公款373万余元,转入艾玉郎个人银行卡内并由其保管。

2012年8月,艾玉郎负责为榆林市烟草专卖局职工购买户外运动服,和时任该局局长孙宏哲与供货商“咸阳锦绣年华商贸有限公司”经办人党某商定运动服总价格为770821元,艾玉郎要求商贸公司出具的收据多开出143000元。

2012年8月15日,艾玉郎安排郝宝林向“咸阳锦绣年华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70821元,由于烟草专卖局有三位职工决定不购买运动服,商贸公司于同日向艾玉郎提供的郝宝林个人银行账户内打款158441元,其中包括退还三套衣服的货款15441元以及收据多开出的143000元。郝宝林将143000元取出交给艾玉郎,艾玉郎将其中10万元交给孙宏哲,另外的43000元让郝宝林保管,郝宝林将43000元存入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日常生活开支。

2013年1月13日,艾玉郎、郝宝林到银行取款21万元,将其中20万元送到孙宏哲位于西安市的家中,1万元用于二人去西安的开支。

连同之前的10万元,共计30万元,孙宏哲明知系兄弟公司的经营利润而将该款据为己有,用于其家中装修房屋开支。

以上,孙宏哲、艾玉郎贪污公款30万元、郝宝林、艾玉郎贪污公款4.3万元。孙宏哲向榆阳区检察院退还赃款35万元,郝宝林向法院退还赃款4.3万元。

局长犯贪污罪、受贿罪

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2016年6月,榆阳法院一审认为,孙宏哲、艾玉郎、郝宝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和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贪污罪;孙宏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受贿罪。

一审判决孙宏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艾玉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郝宝林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宣判后,艾玉郎和郝宝林不服,提出上诉。近日,榆林中院二审宣判,孙宏哲维持原判:改判艾玉郎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郝宝林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王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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