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5日,神木县检察院以神木县林业局对康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行为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成为神木县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当前,以环境为代表的公共利益纠纷成为日益突出的问题。一直以来,一些由公民或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大多以原告主体不适格为由被法院“拒之门外”。 2013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增加第五十五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公共性利益维护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诉讼手段为依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可以作为公共利益代表人,有权对行政部门进行监督。神木县林业局作为神木县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其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损害之下,神木检察院可以依法向林业局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公共利益的维护,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与责任,环境资源等是我们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公益诉讼打破了无利益则无诉求的传统观念,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依法监督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提供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该院受理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标志着神木县公益诉讼迈出了第一步,对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责任编辑:王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