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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赃自用,小心涉罪
2017-11-03 09:41:07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榆林讯 2016年12月5日刘某某(另案处理)在吴堡县滨河路盗走一辆红色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2016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柳林县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赵某某,并告知此三轮摩托车没有手续。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此三轮摩托车来路不明,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购买,当天刘某某发短信给赵某某说办个假手续,并称此摩托不过陕西就没事,后被告人赵某某在购买的三轮摩托车工具箱里找到了摩托车的相关手续,知晓该摩托车的车主不是刘某某,仍心存侥幸未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抓获归案。

吴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系他人盗窃所得摩托车,仍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而进行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判决后,赵某痛悔万分,真是偷鸡不成蚀把米,赔了夫人又折兵,称自己不再贪图便宜购买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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