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日,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干警出发执行一起因交通事故案引发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为申请执行人送去了4万元的司法救助金。
该案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乘坐被执行人王某某的汽车发生事故,受伤住院治疗,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事故造成杨某某成为植物人。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被执行人王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裁判王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杨某某的医药费,赔偿执行申请人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60余万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承办干警了解到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家庭生活都非常困难,尤其是申请执行人杨某某,因事故造成的植物人,已无行动和劳动能力,其妻子也只靠打些零工维持生计,而被执行人王某某因酒后驾车发生事故,至今仍被收押在横山区看守所,一时无法全部偿还执行款。
执行干警到当地村委进一步核实申请执行人家中情况并且确认杨某某确实已劳动能力,且生活非常困难,遂执行干警当即向院领导汇报,建议对该案予以司法救助。
5月2日,向上级法院申请的司法救助金到了横山区法院,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没有行动能力,无法办理银行卡,在获得院领导的批准后,执行干警带着4万元的国家司法救助金驱车赶往杨某某的家里,亲手交到了杨某某妻子的手上,面对这旱地逢甘露的4万元救助金,杨某某妻子深深感谢横山区法院司法为民,解决家庭实际困难的爱心。
这起一时不能执行的案件取得了突破,为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化解社会矛盾,让一个家庭在受害的时候能得到救助,感受到社会温暖,感受到司法为民,两个困难家庭也可以稍微减轻压力。(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 杨晓斌)
(来源:陕西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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