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 梁小锋)近年来,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依照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意见(试行)》和《关于依法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规定》,多项措施,进一步规范了轻刑案件公诉工作。
轻微刑事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不大,案件的社会影响也较小,因而与严重刑事犯罪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受理这些案件后,该院公诉部门正确运用不起诉权和检察建议,注重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对于初犯、从犯、预备犯、中止犯、未成年人犯罪以及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符合不起诉条件的,结合本地社会治安形势,依法适用不起诉,并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对确需提起公诉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适用缓刑等量刑方面的意见,有效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促进社会和谐。2014年,该院办理了一起未成年人盗窃发案件,盗窃数额几千元,已经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对案件处理时充分征求了受害人的意见。受害人表示不愿意让花季少年坐上被告人的席位,并交来了撤案申请,犯罪嫌疑人也非常诚恳地认识了错误,并书写了悔过书。该院公诉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建做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实现了办案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 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