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通讯员周冰)近年来,汉中市西乡县检察院立足公诉职能,积极探索社会管理创新途径,采用五项措施规范刑事和解工作,将刑事和解机制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
明确刑事和解适用条件。该院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案件一般可适用刑事和解: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犯罪嫌疑人真诚悔过,并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补偿的意愿;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给予谅解;犯罪嫌疑人不再具有社会危害性,同时具备良好的帮教条件。
明确刑事和解适用范围。该院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由邻里纠纷、家庭内部矛盾以及民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盗窃、诈骗、交通肇事等初犯、过失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案件作为刑事和解的主要适用范围。为干警办理刑事和解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方向,有利于刑事和解案件的成功办理。
规范刑事和解运用程序。承办人对案件有无和解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和解的范围和条件进行审查,如果双方或者一方表示出和解的意愿,即征询另一方意见,在双方均表示出和解意愿的基础上,引导双方自行和解并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的权利、申请方法和操作程序。
确保刑事和解案件质量。对于刑事和解案件充分考虑案件的起因、犯罪动机、犯罪对象、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等各方面因素,通过到嫌疑人居住地走访等手段,广泛听取社会的意见,做好案件当事人的释法说理工作。对于已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
确保刑事和解的实际效果。该院高度关注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根据案件程序进展随时了解和解双方的态度和诉求变化,注重对是否履行了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审查,注重对和解后加害人的表现进行事后监督,准确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该类案件的实际效果。
年初至今,该院通过开展刑事和解工作,受理的14起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诈骗案件中,约85%的案件达成了刑事和解协议,为被害人挽回经济损失10余万元,并对1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作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和解后21人被法院判处缓刑,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矛盾,修复了受损的社会关系,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责任编辑 雷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