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 袁省辉 杜耀春)刑罚执行检察是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是刑事诉讼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检察机关最基本的业务之一。近年来,随着“躲猫猫”事件的持续发酵和全国范围内“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活动的有效开展,监狱系统“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不当问题屡屡被发现和查处,人民群众对发生在刑罚执行阶段司法腐败案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检察机关作为刑罚执行法律监督机关,将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在中央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和实现“人财物”由省级院直管的大好形势下,如何促进刑罚执行检察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有力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和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刑罚执行检察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法律赋予刑罚执行检察监督的权限大而宽。从监督程序看,刑罚执行检察监督涉及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从刑事拘留到逮捕,从起诉到判决,从裁定到执行,都有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从监督形式看,包括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从监督内容看,既肩负着部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控告申诉案件的初查工作,又肩负着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中发生的虐待被监管人员案、私放在押人员案、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案、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以及原由反贪污贿赂部门和渎职侵权检察部门负责侦查的监管场所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而刑罚执行检察人员的配备与所承担的工作量极不相适应,远远不能适应检察监督工作的需要。因此,监督起来常常会感到无从下手或流于形式,无法有效发挥监督职能。许多本应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开展的业务都因受到客观条件的限制而无法开展,尤其是在查办监管场所职务犯罪案件和立案监督等方面几乎是空白,监督工作存在的“三难”问题特别突出。
第一,干警素质适应难。首先,干警的自身素质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达到完全满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高要求。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工作繁杂,需要复合型人才,然而客观上达到这一要求难度较大。其次,在配合、监督的价值取向上存在模糊认识。在实际操作中,有时过于注重配合,监督不足。为了追求良好的工作关系,导致驻监狱检察室的工作围着监管场所转,实际上成了监管场所的一个科室,监督工作也就被束之高阁,虽然关系比较协调,但却不能发挥检察监督的职能作用。第三,在加大监督力度上存在畏难情绪。刑事执行检察的主要任务都是由驻监狱检察室承担。派驻检察人员常年在监狱从事检察监督工作,在一个监管单位工作长了,必然与狱警所警赿来赿熟,往往碍于情面等因素,监督工作过软。有时发现问题,理应发出书面的,因怕影响关系而改为口头,应口头的有时就不再提了,使监督的力度不能到位,久而久之,思想上对监督工作就产生了畏难情绪。
第二,监督手段到位难。目前,由于经费等多种原因,相当部分监狱尚未配置监控设施,监狱与派驻检察室实现联网资源共享更无从谈起,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缺乏,无法实现驻监所检察日常管理网络化。对于诸多“志帐簿表”只能采取原始的手工填写,工作程序过于繁锁且流于形式。派驻检察人员实施监督只能局限于日常巡视,审查有关材料、参加狱情分析会和用逐个监室检查的方式查找监管改造场所的安全隐患、发现犯罪嫌疑人的违规违法行为以及监管人员的不当做法等途径来开展,使法律监督停留在事后监督、被动监督的阶段。
第三,监督程序操作难。《刑诉法》、《监狱法》等法律法规对刑事执行检察的监督权如何行使规定的不具体、不明确、操作性差。所以,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难度大、阻力大,难以有效的履行监督职能。主要体现在:其一,法律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基本上没有涉及,这是我国立法中的盲点。对监管活动的监督完全取决于检察机关的内部规定,无形中降低了监督的法律地位和规格。其二,对刑罚执行机关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和程序规定不力。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裁定与刑事裁判的本质是相同的,均决定着对在押人员的实际处刑。检察机关可以对确有错误的生效裁判提出抗诉,启动再审程序。但刑事诉讼法对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方式由抗诉改为提出纠正意见,直接影响了监督的力度和效果。其三,法律在赋予检察机关以法律监督权时并没有规定监督对象不接受监督时如何处理,以致在实践中法律监督权的行使是否产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督对象对法律监督的尊重程度。监督权威没有法律保障,难以实现。
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几点思考。
第一,加强业务学习,提高监督水平。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刑事司法活动中要牢固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刑事诉讼观念。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加强对法律、检察实务的学习,随时掌握日常工作中经常遇到的法律、法规、政策精神;要加强对办案业务和应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能力的培养,提高自身的办案能力和应用技术的技能。此外,还要培养独立处理问题的工作能力,着重在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准确监督、勤于监督等五个方面下功夫。正确处理好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坚持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的原则,不要将监督变成一种对抗,做到监督到位而不越位,形成在监督中配合、在配合中监督的良好机制;处理好执法活动监督与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关系,要结合执法监督工作注意发现、收集案件线索,通过查处案件发现监管活动中深层次的问题;处理好预防犯罪与纠正违法的关系,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通过在干中学,在学中干,使自己的工作能力在实践中迅速提高。
第二,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派驻检察要积极探索、推行以办案流程、质量考评、能绩管理、业务机制、执法监督为重点内容的全方位、规范化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机制。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和完善派驻检察制度;安全检察制度;换押制度;对监管、生产、教育活动检察制度;对在押人员死亡检察制度;备案审查、重大事故报告制度;立案监督制度;办案制度;及时投劳检察制度;留所服刑检察制度;收押、释放、变更强制措施检察制度;检察人员约谈、接待制度;检务公开制度;刑罚执行检察网络化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人员列席呈报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议制度,加强对罪犯减刑的事前监督,检察机关应提前介入减刑活动,并赋予罪犯以“知情权”,努力使减刑工作更加透明化,以保证减刑制度的正确实施。三要建立健全派驻检察干部定期轮岗交流制度,防止派驻检察人员被“同化”。四是建立刑罚执行检察人员履职监督责任制,使从事刑罚执行检察人员认真履行职责,不辱使命。内容应当包括:刑罚执行检察人员承担法律监督的职责和工作程序、为履行职责而享有的权利、不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和程序等,只有建立这些相应的责任制,才能确保责权利相统一,使监督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第三,加大监督力度,强化监督效果。首先,要把握监督重心,以点带面开展工作。要把工作的重心始终放在刑罚变更执行监督上,坚决防止“前门进,后门出”,突出抓好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监督和监管活动的监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每名派驻检察干警头脑必须清楚,各项工作都紧紧围绕工作的重心来开展,切实抓好:加强对在押人员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坚决纠正办案中的超期羁押问题;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留所服刑的监督,严格审查;在纠正监管场所违法的同时,注意发现和查处隐藏在各种违法问题后面的监管干警职务犯罪案件;认真研究如何加强对监外罪犯的监督管理,防止监外罪犯脱管失控。其次,要拓宽监督渠道,以办案促监督。实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新的更大的发展,必须把办案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大办案力度,在查办大案要案和新型犯罪案件方面有新的突破。由于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管辖案件主体的特定性,再加上知情人出于各种因素不敢、不愿、不想举报犯罪嫌疑人,因而此类线索较少,这就需要我们拓宽线索来源。具体可通过加大检务公开力度、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个别谈心等形式,让在押人员了解他(她)们的合法权益。懂得什么样的问题可以通过什么途径反映;也可以通过监听亲情电话,旁听家属接见的谈话等形式了解情况;还可以通过向在押人员家属发征求意见信和参与监管场所的执法执纪大检查等发现问题;对于个别重点人员,还可以在其被释放后进行回访来了解等渠道。其三,要更新监督方式,增加监督的科技含量。要积极开发能体现监所检察业务特点的网络化动态管理软件,并与监狱总监控室的监控系统联网,以计算机网络技术代替派驻检察传统的工作方式和获取交流、处理信息的手段。实现派驻检察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数据化、信息化、网络化,进而实现从结果监督向过程监督、事后监督向事前监督、静态监督向动态监督、监管单位被动服从监督向主动接受监督的转变。
第四,完善相关立法,增强监督权威。建议对《看守所检察工作细则》等规范性文件进行重新修订,完善监督程序,规范监督方式。在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的有关立法中,应将一些弹性监督条款改为刚性规范,制定一部统一的、能够协调不同执行机关关系的、能够有力保证执行公正和高效率的刑事执行法律规范;应明确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在检察监督中的法律强制力,对监督权如何具体行使以及对拒不接受检察机关监督的行为如何制裁法律应作出明确的规定,真正提高监督的效益和质量;要从优化刑事执行检察执法环境的角度,积极制定有关规定,使刑罚执行检察部门能及时拥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监督依据,减少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五,落实检务保障,确保监督到位。首先,应当将业务水平高,政策观念强,有组织协调能力,讲究工作方法,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同志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其次,要完善刑事执行检察体制和机制建设,增加软硬件设施的建设和投入,让派驻检察室在办公用房等人、财、物方面全面独立,脱离与所派驻监狱的依赖和依附关系。其三,在派驻检察室设立一专门的设备、仪器控制室,把有关的电脑、监控设备全部安装在该室内,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实现足不出户就可以对监管场所的“三大现场”实行实时、立体监控。其四,落实派驻检察待遇,明确派驻检察人员的生活补贴和健康补贴标准。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检察监督存在的不愿监督、不好监督和有畏难情绪等现象,充分发挥刑罚执行检察监督职能,确保监管改造秩序的安全和稳定,有效实现法律在刑罚执行环节的公平和正义。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