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曹旭 闫超通讯员王康)在自侦案件中,讯(询)问笔录是形成案卷材料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庭审中举证、质证、定罪、辩护的重要依据。就诉讼过程而言,讯(询)问笔录在定罪、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等方面起着决定性作用。因为它既是案件“事实清楚”的客观存在,又是“证据充分”的真实载体。因此,讯(询)问笔录制作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一个案件侦办的成败。
一、讯(询)问笔录常见的几个问题众所周知,讯(询)问笔录是证据学的范畴。任何一个案件的形成,都是由各种不同的讯(询)问笔录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组成的,笔录中记载了案件的发生、发展和结果,记载了犯罪嫌疑的供述,证人证言及与案件相关联的其他材料,能否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笔录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讯(询)问笔录反映出了大量的不可忽视的问题,正是由于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笔录所反映案件的客观真实性受到了一定影响。结合办案实践,笔者总结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讯问记录不明确。在讯问笔录制作过程中,非常重视对客观过程的讯问,但忽视对犯罪嫌疑人主观动机的讯问,导致犯罪嫌疑人有罪而不能被追究或降格处罚。例如某院办理的李某受贿一案中其中一笔2万元受贿款,在讯问笔录中没有记清楚李某收受行贿人这一笔贿赂的主观动机等细节,只记录了收受财物的客观过程,在庭审中,李某翻供,辩解称他没有为行贿人谋取不当利益。因此,这一笔受贿款未被法庭认定。
(二)询问笔录记录“不实”,证据失去了证据力。“客观性”、 “合法性”、“关联性”是证据的三个重要特征,但是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在查办案件特别是在对证人取证中,有许多证人避重就轻或夸大其词,所提供的情况与客观实际有较大差别,而侦查人员一旦不注意提醒和引导,就容易制作出不符合客观事实的笔录。这种笔录一旦作为证据使用,就严重不符合证据要求,给案件认定造成困难。此外,证人翻证也使案件难以认定。例如某院办理的王某挪用公款一案,原证人证明王某挪用了一笔巨款,但在一审判决前,另一证人又提供了截然相反的证言,致使此案在认定上出现了相反的结论。询问笔录一旦记录不实、不到位,就给证人改变原来的证言提供了条件。
(三)记录其他情况时出现瑕疵。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常见的比如对作案时间、犯罪嫌疑人姓名等记录错误,对作案顺序记录颠倒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会使案件质量受到影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甚至影响到定案,导致形成罪与非罪的问题。
二、出现上述问题的原因自侦案件讯(询)问笔录常见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归纳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案情复杂,犯罪嫌疑人反侦查意识强,证人拒不配合。作为职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由于其具有一定的职务影响力,社会关系复杂,其法律意识和反侦查能力较强,因此,审讯这类犯罪嫌疑人既需要有较强的讯问技巧,也需要有扎实的笔录制作功底。在职务犯罪案件的笔录制作过程中,往往容易犯对主观故意记录不全、不准的毛病,加之受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出现的保持沉默、胡编乱造、推卸责任、嫁祸他人、百般抵赖等行为的干扰,在确定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时比较困难。从犯罪构成上来讲,主观故意是定罪的要件之一,如果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故意很难从卷中材料被确认,那么就会影响到案件的处理 。
(二)记录人员业务不熟练,对犯罪构成要件在定罪量刑方面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自侦案件的办案记录人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证人的证言,进行客观、真实的记录,但在记录中有时要进行“一问一答”式的记录,有时却要对被讯(询)问的人的供、证进行综合性分析,加以提炼形成符合证据要件的笔录。对于这样的笔录,记录人员必须熟练掌握法律的有关规定,抓住核心要件进行记录,只要不违反被讯(询)问供、证的客观真实性就可。但是,由于记录人忽视或在这方面的经验不足,往往在记录中缺少了作为证据使用或是足以定罪的关键问题,因此,造成在庭审中的被动。
(三)人为造成构成犯罪要件缺损,干扰和阻碍了定罪量刑。常见的比如在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个别办案人的法律意识不强,严格执法的观念差,利用职务办金钱案、人情案、关系案,特别是面对亲朋好友的说情或金钱财物的诱惑,在办案中往往指使他人或亲自为犯罪嫌疑人寻找开脱罪责的理由、途径,在形成案卷的最初阶段就做“手脚”,有的故意遗漏某些重要情节,或对关键问题不记入笔录,这在一些案件中有所表露,有的案件讨论几次,常常因缺少某些主、客观要件而不能定案,有的案件明眼人一看就能断定其中必有隐情,但是由于时过境迁,一开始在笔录中就没有记载的问题,弥补已经没有了可能。
三、几点建议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为了有效地打击职务犯罪,做好自侦案件的讯(询)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办案人员的一项基本技能,针对在办案中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提以下几点建议:(一)要不断增强自身业务素养。自侦案件的办案人员必须加强自身的业务知识学习,在讯(询)问中紧紧围绕犯罪构成对犯罪嫌疑人审讯,对证人进行询问,把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口供和证人的证言牢牢的固定住,不给其留有任何翻供、翻证推脱责任的可乘之机,此外还要学习掌握并熟练运用相关讯(询)问技巧。
(二)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要充分认识新的庭审方式对自侦案件的挑战,讯(询)问笔录作为重要证据,在庭审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要把讯(询)问和笔录有机的统一起来,使讯(询)问所获取的证据信息完完全全的体现到笔录中,决不在笔录中出现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任何漏洞,使笔录成为揭露犯罪的有利武器。
(三)要具有高度的责任意识。办案人员要忠诚履行自己的职责,秉公办案,要经受住任何干扰和诱惑,坚定不移地把犯罪嫌疑人送上被告席,使其受到法律的制裁。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