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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县检察院浅谈基层检察院如何强化诉讼监督
2015-07-24 10:23:04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曹旭 闫超 通讯员黄耀)诉讼活动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容易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激化社会矛盾。基层检察院应在规范司法行为的背景下,积极顺应群众呼声,加大诉讼监督工作力度,着力加强对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审判等重点环节和关键岗位的监督,通过转变执法观念,突出监督重点,严格诉讼标准,加强部门协调,健全工作机制,提升诉讼监督工作实效,促进司法公正。以下笔者结合所在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作一些粗浅的分析。

一、基层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中存在的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履行诉讼监督职责,坚决依法监督纠正各种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检察机关诉讼监督职能发挥还不够充分,存在不敢监督、不善监督、监督不到位等现象。有的检察机关监督意识不强,把主要精力放在指控犯罪上,诉讼监督工作开展不够有力;有的不敢碰硬,怕影响与其他司法机关的关系,怕抗诉后得不到改判;有的不善于发现问题和提出监督意见,监督工作质量不高,监督效果不好。

二、基层检察机关强化诉讼监督应注意的几个方面:(一)要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检察机关应当牢牢把握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定位,始终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任务,不断增强监督意识,做到既敢于监督,坚持原则,又善于监督,讲究方式方法,从而使监督取得最佳效果。基层检察机关应牢固树立“监督就是支持、监督与支持相统一”的监督理念,增强依法履行监督职能的责任感、使命感,在监督工作中处理好三个方面的关系,做到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

(二)要突出监督重点,狠抓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应当突出监督重点。基层检察机关应当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司法腐败问题,着力加强对诉讼活动各个重点环节的监督。在刑事立案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等问题;在侦查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和刑讯逼供、暴力取证,以及错捕漏捕、错诉漏诉等问题;在刑事审判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量刑畸轻畸重以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以及超期羁押、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等问题;在民事、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涉及民生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因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审判人员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导致的错误裁判。

(三)要坚持依法监督,注重监督质量效果。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责,其自身的诉讼监督工作,更应严格依法进行。要坚持把增强监督质量效果作为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切入点和着力点,增强质量效果意识,严格监督标准和程序。基层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工作中,应该高度注重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诉讼监督效果。应做到明确要求对群众反映强烈而监督立案的案件原则上要能捕能诉能判,追捕追诉原则上尽可能判实刑,提出刑事和民事行政抗诉,既要依法、坚决,又要慎重、搞准;对把握不大或者监督以后效果不好的案件,不轻易启动监督程序;对拿准的已经启动的监督事项,加强侦捕诉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跟踪监督,一盯到底,务求实效。

四)要加强协调,理顺监督配合关系。注重加强与法院、公安、司法等机关的工作联系,加大协调力度,讲究工作方法,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对个性问题,一般由主办业务部门通过直接联系、召开座谈会或协调会等形式,与相关部门加强沟通,争取支持配合;协调有困难的,再由分管院领导出面帮助解决。对共性问题,由检察长出面与对方一把手联系,及时召开联席会议,加强协商研究,以便达成共识,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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