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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检察院破解执之难,浅谈遵守执行程序的重要性
2015-07-28 10:20:00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曹旭 闫超通讯员刘亚东)执行难,这一口号这些年叫的比较响亮,对此,体会最深的莫过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干部,他们身处执行工作一线,肩负着具体的执行工作事务,直接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想法各异的被执行人,所以,说到执行工作中的困难,想必他们有一肚子的话要说;从另一方面来说,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难可能也会有从他们自己角度出发的体会和理解。

总的来讲,造成目前法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环境,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运作都与执行的效果息息相关。下面笔者通过工作中接触的,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对此发表一些见解。近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了一起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申请,该起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在外省,本地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中具体表现出的一些程序上的瑕疵,致使案件久托不决。经查,申请执行人袁金国系陕西延安市人,其于2012年向王天宝借款及代替承担担保责任共计二十余万元,借款后还款前王天宝突然死亡,故袁金国通过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王天宝的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代替王天宝支付其个人欠款二十余万元,由于王天宝生前本人无其他遗产,仅有其在内蒙古自治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装修办公楼的工程款债权七十余万元,宝塔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明事实,判决被告人王天宝的两个儿子在其父亲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由于王天宝的工程款在工行内蒙古营业部的帐户上尚未支付,因此,该案的具体执行就需要由宝塔区人民法院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加之,当地受托法院也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程序瑕疵现象,致使当事人的债权在申请执行后辗转多地,历经几次周折,一年半之后仍未受偿,目前,当事人因历经较长时间的申告,已经对执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情绪很大,他们认为,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工作难度大,面对的当事人,具体要求事务复杂具体,社会各界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付,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应当严格遵从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因为,遵从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在该起案件中已经反映的较为明显。

近几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下,为了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在政策法律层面,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法律,规定等,使得执行工作的开展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光有法律规定的是不够的,有法必依同样重要,在执行活动中,有法必依指的是执行工作的具体步骤,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尽可能地减少程序瑕疵对案件实际执行效果的影响,降低案件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通过分析该案,也发现,在协助执行工作方面,人民法院也有更多的提升工作交通的空间。在本案中,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当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后,当地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有未能严格遵从程度规定,甚至表现出些许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个别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一些地方与部门在工作中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在协助执行,委托执行工作中不能做到有利配合,支付工作,一此部门领导法治观念不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认识不强。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面的不到位都会对执行效果造成影响;当前,在许多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认识到一个案件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自身的举证效果,配合能力,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而不仅仅是法院如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我因发展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差,道德水平低,没有诚实守信的意识,恶意逃避债务,赖帐思想严重,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甚至目无法纪,不把法院的执行工作当回事,对抗执行工作的屡见不鲜。在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量不足,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要想把执行工作搞的更好,唯有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发力,在工作开展中,多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支付,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给予协调,因为党委政府掌握大量行政资源,能强有力的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工作,以便减轻法院外围工作压力,壮大工作声势,以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格局。同时,从现有的社会环境来看,加强法制宣传,争取社会理解也显得尤为重要,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面公民大众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结合个人征信系统的创建,将恶意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使其为自身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通过新闻单位对人民法院重大执行活动参与宣传,促使公民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主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真正让执行工作的有力开展成为维护活动公平的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高压线。

执行难,这一口号这些年叫的比较响亮,对此,体会最深的莫过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干部,他们身处执行工作一线,肩负着具体的执行工作事务,直接面对纷繁复杂的具体案件,想法各异的被执行人,所以,说到执行工作中的困难,想必他们有一肚子的话要说;从另一方面来说,执行案件中的当事人即申请执行人对于执行难可能也会有从他们自己角度出发的体会和理解。

总的来讲,造成目前法院执行困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社会环境,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运作都与执行的效果息息相关。下面笔者通过工作中接触的,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对此发表一些见解。近日该院民事行政检察科受理了一起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案件的监督申请,该起案件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由于被执行人的可执行财产在外省,本地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委托当地人民法院开展执行工作中具体表现出的一些程序上的瑕疵,致使案件久托不决。经查,申请执行人袁金国系陕西延安市人,其于2012年向王天宝借款及代替承担担保责任共计二十余万元,借款后还款前王天宝突然死亡,故袁金国通过向宝塔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人王天宝的两个儿子作为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的范围内代替王天宝支付其个人欠款二十余万元,由于王天宝生前本人无其他遗产,仅有其在内蒙古自治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装修办公楼的工程款债权七十余万元,宝塔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通过查明事实,判决被告人王天宝的两个儿子在其父亲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但由于王天宝的工程款在工行内蒙古营业部的帐户上尚未支付,因此,该案的具体执行就需要由宝塔区人民法院委托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执行,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委托当地法院执行的过程中,由于未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操作,加之,当地受托法院也未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开展执行工作,在案件办理中存在程序瑕疵现象,致使当事人的债权在申请执行后辗转多地,历经几次周折,一年半之后仍未受偿,目前,当事人因历经较长时间的申告,已经对执法机关产生不信任,情绪很大,他们认为,总的来说,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工作难度大,面对的当事人,具体要求事务复杂具体,社会各界应当给予充分的理解和支付,但是,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应当严格遵从法律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办案,严格依法办事,因为,遵从执行程序的重要性在该起案件中已经反映的较为明显。

近几年来,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下,在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下,为了破解执行难的问题,在政策法律层面,制定了一些具体的,行之有效的执行工作法律,规定等,使得执行工作的开展更加有法可依,但是光有法律规定的是不够的,有法必依同样重要,在执行活动中,有法必依指的是执行工作的具体步骤,各个环节都应当严格遵从法律规定。只有严格依法办事,才能尽可能地减少程序瑕疵对案件实际执行效果的影响,降低案件执行结果的不确定性,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通过分析该案,也发现,在协助执行工作方面,人民法院也有更多的提升工作交通的空间。在本案中,宝塔区人民法院在委托内蒙古自治区当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后,当地的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也有未能严格遵从程度规定,甚至表现出些许地方保护主义方面的问题,他们认为,这些问题的存在,不是个别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普遍性,一些地方与部门在工作中从本部门,本地区的利益出发,在协助执行,委托执行工作中不能做到有利配合,支付工作,一此部门领导法治观念不强,对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认识不强。执行工作是一项社会性,政策性,思想性,专业性都很强的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对抗性强,社会影响大的系统工程,在执行过程中,任何一方面的不到位都会对执行效果造成影响;当前,在许多案件中,申请执行人自身缺乏风险意识,未能认识到一个案件的执行,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自身的举证效果,配合能力,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而不仅仅是法院如何开展工作;另一方面,在我因发展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一些被执行人法律意识差,道德水平低,没有诚实守信的意识,恶意逃避债务,赖帐思想严重,还有一些被执行人甚至目无法纪,不把法院的执行工作当回事,对抗执行工作的屡见不鲜。在目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力量不足,工作任务重,难度大的情况下,要想把执行工作搞的更好,唯有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综合发力,在工作开展中,多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理解,支付,在一些重大案件中给予协调,因为党委政府掌握大量行政资源,能强有力的调动各方社会力量参与工作,以便减轻法院外围工作压力,壮大工作声势,以求努力营造良好的工作格局。同时,从现有的社会环境来看,加强法制宣传,争取社会理解也显得尤为重要,要利用多种途径,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执行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社会面公民大众对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引导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为执行案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结合个人征信系统的创建,将恶意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被执行人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进行记录,使其为自身的失信行为付出代价;人民法院应当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络,通过新闻单位对人民法院重大执行活动参与宣传,促使公民增强法治观念,在全社会营造主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司法权威的意识,真正让执行工作的有力开展成为维护活动公平的与正义的最后一道高压线。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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