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 杨西宁)正确认识坚持党的领导、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关系是当前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前提和基础。笔者结合检察工作实践,就这一问题谈几点认识。
一、党的领导是独立行使检察权的根本保证
中国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一切国家机关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这是我国宪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司法机关,必须自觉接受党的领导,服务于党的宗旨,坚持党的领导对检察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党的领导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胜利之本,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落实科学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自觉地置于党的领导之下。
其次,坚持党的领导是检察工作沿着正确方向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着繁重的任务和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面临着难以回避的困难和矛盾。在新的形势下,要争创检察工作新局面,就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确保检察工作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再次,中国共产党的各级党委与各级检察机关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有在党的领导下行使检察权,才能使党的方针、政策、路线在检察业务中得到充分体现。检察权的本体是职务犯罪侦查权和诉讼监督权,“弹劾百官,监督司法”是检察权的主旋律,公诉权则是法律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检察权的实现就没有根本保证。而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就是保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就是检察机关接受和服从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
二、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坚持党的领导应注意以下几点
1、检察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全国的工作大局,才能保证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正确的方向。检察工作与全国工作大局是密不可分的,检察机关必须牢固树立并始终坚持为党和国家中心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自觉把检察工作准确定位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这个大棋盘上。这样,独立行使检察权才有正确的方向,检察工作才能实现其应有的价值,才能不断获得生机和活力。具体地说,就是要通过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来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重大部署在检察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2、检察工作必须自觉接受来自各方面的监督,独立行使检察权才有广泛的群众基础。“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被滥用,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权的行使也不例外。检察机关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必须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广大群众、社会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要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出发,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为群众尽实心、办实事、谋实利。只有这样,独立行使检察权才会获得广泛的群众基础,检察事业才会因为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而蓬勃发展。
3、检察工作必须在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取得公安、法院等部门的支持和互相制约,独立行使检察权才能更完整地符合法律要求。各级政法委员会,代表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必须在党的政法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加强与公安、法院等部门的配合与协作。要同公安、法院等部门建立联系制度、案件移交制度、重大情况通报、协作制度等,以适应当前案情复杂、涉及专业问题多的特点,确保法律能够统一正确的实施。
4、检察机关必须把加强领导班子和队伍建设放在首位,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才有组织保证。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建设是队伍建设的核心,检察干警则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法律监督的重大原则能否得到贯彻和实施,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坚强的领导班子和一支敢于碰硬、坚持原则的检察队伍。要从战略的高度看待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提高检察队伍素质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领导班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结合,不断改进领导方法和工作作风,务实创新、真抓实干,教育干警忠于职守,执法如山。要大力加强检察机关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使每一个共产党员都真正成为清正廉洁,秉公执法的模范。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党对检察机关的领导,才能确保检察机关独立行使检察权。
5、坚持党的领导不能代替独立行使检察权。党对检察工作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是从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不是代替检察机关办案,更不是包揽检察业务,不然,不仅会妨碍检察工作的正常开展,还会削弱党的领导。检察机关各级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要义不容辞地担负起领导责任,使分管的工作和部门服从服务于大局,不能事无巨细或遇到困难解决不了,就向党委、党组身上推。要做到重大事情认真办、份内事情积极办、份外事情想法办、能办的事情马上办、难办的事情尽力办,步调一致,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神圣使命。
6、独立行使检察权不能动摇党的领导地位。检察机关在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中,要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建立、健全重大事项向党委请示报告制度,规范检察权的行使。检察机关必须依法执法,不能超越职权范围随心所欲。必须严格执法,在办理具体案件中是否立案,该不该起诉,是否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等执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处理,不得随心所欲。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必须做到一不越权,二不失职,严格执行法律赋予的国家法律监督职能,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7、检察机关要敢于排除干扰,不畏权势,秉公执法,不办人情案、权力案。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一支重要力量,人民检察院要不畏权势,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这对于检察机关排除干扰、保证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独立行使检察权更需人大的监督
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构成了我国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的两大要素,但两者不是等量齐观的,两者的关系也不是简单的集合或者简单的叠加,而是充分反映了我国政法制度的特征,有着科学的合理性和统一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来说,既有独立性,又有授权性。人大的监督就是从根本上防止检察权行使中的滥用与不独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的形式将国家基本权力分别授予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因此,与其它国家权力一样,检察权也是由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由人民检察院单独行使的一项基本国家权力,其根本职能是法律监督权。同时,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检察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接受人大监督;检察长由人大选举产生,由上级检察长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检察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由此可见,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来源于人民代表大会,并必须接受作为最高监督主体的人大监督。
人大监督内容广泛,从理论而言,人民代表大会有必要对一切国家机关的立法和执法活动实施全面监督,但实际上由于任务的繁重,使其难以全面地担负起这一责任。同时,实施监督与具体执行实行分治更为科学合理,因而,就需采取授权的方式由一个专门的国家机关代为行使专门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就是这样的被授权机关。或者说是第二层意义上的法律监督机关,是由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人大监督派生而来的,检察机关履行法律职责遇到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时,人大则是检察机关的后盾。因此,从权力制衡的角度看,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必须受到人大的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能中,不可避免地有人不恰当地运用甚至滥用权力,或徇私枉法,或未尽职责、监督不力。人大可以通过听取和审议其工作报告及受理公民申诉、控告、检举等监督方式,并根据不同情况,产生相应的监督法律后果,如罢免、撤销违法失职的检察机关领导成员、检察员等,以确保全面正确的履行各项检察职能。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有权对“一府两院”及其工作人员实行监督,这种监督是最高形式的法律监督。因此,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可以说是人大与检察机关的实质的关系。其内容主要表现为检查并督促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和社会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人大监督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听取和审议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检查检察机关办理由人大常委会交办的议案及人大代表的批评建议等方面的情况,对司法解释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审查,对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的问题进行调查或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以及个案监督等。因此,人大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宪法和法律的要求,是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保障。
独立行使检察权与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之间具有本质的统一性,在当前“四个全面”的大背景下,检察机关要切实把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与独立行使检察权有机统一起来,确保检察权沿着正确的方向、运行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司法独立、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