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陈双阁)陈双阁检察官作为履行检察权的主体,是实现检察权内部运行规范化中最根本的因素,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现状,直接制约着检察权内部运行的规范化水平。这不但对检察官的工作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更是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深化检察机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现对检察人员科学管理、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人员队伍,提高检察效能的客观需要。
一、什么是分类管理制度
2013年3月1日,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据此可以将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行政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三类。
(一)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是指具有检察官资格,并通过法定程序任命,从事检察业务工作,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检察人员。
(二)行政管理人员是指从事行政管理事务,为检察官行使检察职权提供后勤保障的人员。
(三)检察辅助人员是指辅助检察官从事各方面事务性工作的人员。包括检察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检察技术人员等。
二、分类管理中可能面临的问题
现实条件下的分类管理,有很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解决。笔者认为,检察官分类管理将会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各类检察人员如何定岗问题。现阶段要合理配置检察人员,结合基层检察院工作实际,应当建立适合基层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本框架。对检察机关人员进行分类改革,应当依据职位分类原理,将检察院的职能和相关工作细化分解,设置职位,然后根据各个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资格条件的不同,将职位划分为不同的类别,对不同类别岗位的人员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并都可以在本类别中晋级晋职,当然也不排除跨类别晋职和交流。
2、检察业务部门负责人的职权问题。在实践中,业务部门负责人一般由资深检察官担任,对案件事实和定性的把关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实行分类管理改革后,强调淡化行政色彩,突出检察官主体地位和检察官负责制。《检察官法》规定了检察官的职责,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除履行检察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但并没有赋予部门负责人以具体检察权。《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同样没有明确赋予部门或部门负责人以检察权,因此,业务部门负责人应有何职权需要法律作出明确规定。
3、考评问题。一方面,按照检察官分类管理实际需求,原有的机构部门需要进行新的整合,随之而来的是工作运行模式、工作运行机制、量化考核机制等也将发生大的改变,那么上级院的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也要进行与之相适应的调整变化,新的考评机制在如何处理与上级业务部门的工作关系上产生了较大冲突。另一方面是内部考评问题。检察官分类管理后的考评体系要依照检察官主体要素,行使对检察官的管理,而不是“检察官办案,行政官管检察官”,这需要打破我国沿用至今的检察官考评体系。
三、对策
1、多元化考量检察人员定岗。一是以权定岗。用于解决检察官岗位的确定问题。将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公务犯罪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诉讼监督权等检察权,运用检察专业知识对管辖的客观事实进行查明、证明,做出法律判断,并具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岗位,以及内律机制中以监督制约检察权行使为主要职能的岗位,确定为检察官岗位,其余为非检察官岗位。将现有检察官中的主要力量向业务部门倾斜,避免人才浪费。将综合部门中具有检察官职称的、业务素质较高、身体力行的人员充实到业务部门,发挥其业务骨干作用。同时将业务部门中没有检察官资格的、综合素质较强的年轻干部根据其特长充实到相应的综合部门,给予相应的待遇。检察人才的合理调配,既可以缓解检察官队伍薄弱的现状,又可以改变检察队伍中检察人才的错位使用结构,真正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二是因人定岗。对于身兼数职即一人多岗的,应当以最密切联系的岗位归类。首先确定各岗位的类别,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专业、专长、工作经验与各岗位联系最密切的因素,最后,按照对专业技能的要求与各因素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岗位,确定该检察人员的归类。
2、分离检察权与行政管理职能。实行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分离是现代法治国家司法体制设计所遵循的一般原则。检察权的行使针对或集中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司法行政权在国家权力系统中以管理司法行政事务为主,检察权与行政权的顾此失彼,不利于分权制衡。从管理科学的角度来权重,作为机关领导的检察长、副检察长主要是进行行政管理,而将大部分的检察权授予检察员来行使,形成分权制衡的格局。所以说,检察官的分类管理是检察权与司法行政职能分离的必然要求。改变检察机关领导权力结构,强化领导的行政管理职能,弱化其检察权力比重,使检察决定与决定前的审理相结合,从而使决定具有科学性。
3.检察官等级、待遇问题。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原则,在提高检察官的入职门槛、严格办案责任的同时,必须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职业保障体系。其中包括,建立以专业等级为基础的检察官工资待遇保障机制;建立分级管理的司法辅助人员薪酬制度。在实行员额制的同时,合理提升检察官的待遇,与一般公务员、司法辅助人员有所差别,可以让他们获得尊荣感,过上较为体面的生活,安心办好每一个案件。
4、完善检察官考评制度。考评本身并不是目的,检察官考评的目标必须与检察职能的目标一脉相承,才能体现它的价值所在。应以保障司法独立和实现司法正义为考评的终极目标,以检察官自我发展为其直接目标。一是应该科学设置考评内容,完善考核指标体系。考评内容是评价检察官业绩的核心环节,应针对检察职业特征,结合新时期对检察官的素质、能力要求加以构建,笔者认为这其中应当包括职业道德方面、检察业绩、理论调研三方面内容。二是要科学量化。虽说考评过分倚重“数字化”不合适,但脱离量化进行考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科学量化便成了唯一的选择,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都应当作为重要指标。三是要健全科学的考评方式。要注重考评步骤的程序性,注重考评频率的合理性,注重考评过程的公正性,建立检察官考评业绩档案,科学、合理地运用考评结果。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