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刘杨)2014年9月18日23时许,被害人王某独自在汉台区陈家营十字行走,被驾驶黑色轿车的二被告人白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尚在缓刑考验期内)、宗某搭讪,声称送被害人回家,被害人便上了车。车行至汉台区石马坡路段时,被害人警觉路线不对要求下车,遭到被告人拒绝,并采用言语威胁、持刀威胁和殴打等方式迫使被害人就范。当车行至汉台区宗营镇境内时,二被告人通过威胁殴打手段抢劫被害人随身携带的苹果5S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以及黄金转运珠等财物。抢劫后二人产生强奸恶念,被告人白某先行实施强奸,后被告人宗某也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抢劫、强奸后二被告人将被害人拉至汉中经济开发区附近让其下车,驾车逃离现场。
该案经汉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撤销“被告人白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之“缓刑一年”部分;被告人白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原判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被告人宗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3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