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扫一扫上新西部网
  • 不良信息举报窗口
您的位置:
当前位置: 首页 >> 公益·慈善 >> 正文
宝塔区检察院从一起案例谈起 是共同非法持有毒品,还是分别非法持有毒品
2015-08-20 11:15:38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李延宏一、案件实事:

2015年01月30日下午18时许,被告人郭某与常某某在西安火车站从一名四川妇女手里购买毒品海洛因用于自己吸食,常某某在不远处为郭某“望风”,郭某与四川妇女进行交易,四川妇女给郭某赠送了一点毒品海洛因让郭某品尝,当日晚上常某某、郭某共同将四川妇女赠送的毒品吸食完后,商量决定将二人共同的五万元留下两千元作为路费,剩余的全部购买毒品海洛因,故2015年01月31日上午10时许,郭某独自一人又去西安火车站找到卖毒品的四川妇女,以每克600元的价格购买了48000元的毒品海洛因80克,郭某回到宾馆退房后与常某某将购买来的80克毒品海洛因二人平分,一半装入塑料袋藏到他们自己车副驾驶座前的工作台(手扣)里,一半夹在面包中放在车的后排座,返回延安,当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郭某、常某某在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柳林治安检查站被柳林派出所民警查获,常某某当即将全部毒品带上下车向回延安的反方向逃跑。被公安民警当场查扣从常某某身上扣押四块固体毒品。2015年02月09日经延安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延)鉴(理化)字[2015]049号毒品检验鉴定报告鉴定,被告人郭某、常某某非法持有的物品中检出海洛因,重量共计79.55克。

二、本案经讨论分析后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常某某将共同出资购买的毒品已经按照出资比例,平均分配,那么郭某、常某某分别非法持有毒品39.775克毒品海洛因。郭某、常某某没有共同故意,每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应为39.775克。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郭某、常某某共同预谋、共同平均出资、共同运输,在运输途中被人民警察查获,应视为共同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79.55克。也就是说被告人郭某、常某某有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每人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都应认定为79.55克。

笔者认为: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一、被告人郭某、常某某有共同非法持有毒品的故意,因为二人共同预谋,共同平均出资,并且在共同运输的途中在常某某一人身上扣押的毒品,虽然从形式上讲二人将毒品已平均分配,但是实际还没有分配,途中还在一个车上运输着,当二被告人看到有警察检查时,常某某本能的将全部毒品拿上向回延安的反方向逃跑、躲避检查,郭某应负检查,说明这些毒品还处于二被告人共同持有状态,只不过二被告人各负其责而已。二、二被告人所持有的毒品还在运输途中,应属于非法共同持有毒品的状态,只有到达目的地,二人分手后,将毒品各自持有各自保管才属于分别持有毒品的状态。三、笔者认为事实上最后查扣毒品是在常某某身上查扣的79.55克毒品海洛因,那么不能盲目、直观的给常某某一人认定持有毒品79.55克,而给郭某不认定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这样就会对被告人郭某放纵了惩罚。也就歪曲了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统一的规定。三、按第一种意见认定二被告人各持有毒品39.775克,显然对二被告人都放纵了惩罚,降低了量刑的起点。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好比二人共同盗窃了40000元,最后每人分得20000元,那么要给二被告人都认定盗窃数额是40000元,而不能分别认定盗窃数额20000元,因为20000元只是他们分赃的多少,这只是量刑的一个情节。

该案已起诉于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10日已开庭审理,待合议庭评定后另行宣判,该案如何判决,是否抗诉且听下回分解。

(编辑 岳茜)

读取内容中,请等待...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12377
手机举报APP下载
陕西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029-63907150 / 029-63907152
新西部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029-85260304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拥有新西部网所有版权 备案号:陕ICP备06011504号-3 技术支持:锦华科技
手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