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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检察院浅析查办贪污贿赂案件难点及解决办法
2015-08-26 10:45:25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张进)近年来,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增加,检察院侦办的反贪污贿赂案件也日益增多,在办理这些案件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一些难点:

1、立案难。缺少案件线索,不仅没有人提供线索,而且个别人对反腐败讳莫如深,由于贪污贿赂犯罪的主体身份特殊,社会交际面广,往往是一个既得利益的“小团伙”,形成一个“势力圈,会出现牵一发而动全身,而且职务犯罪侦查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经济基础好,学历水平高,犯罪手段隐蔽,要想正式立案有一定困难。

2、证据收集难。相比较其他案件,贪污贿赂案件的嫌疑人犯罪手段更加诡秘,为了达到目的经济往来多为秘密进行,查账、调查双方的资金走向困难,不得不依赖口供,因而多为单独的言词证据,,但是即便突破行受贿人口供,也是只有一供一证,缺乏旁证。口供又最容易发生变化,一有风吹草动,行受贿双方往往建立攻守同盟,通过串供翻供逃避打击,导致案件在证据上无法认定。

3、新刑诉法实施律师介入,新刑诉法实施以来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就可以介入,因而在侦办自侦案件时在固定犯罪嫌疑人的言辞证据就更有难度。

4、办案安全。贪污贿赂案件犯罪嫌疑人往往没有犯罪记录,之前有良好的的经济基础、社会关系,一旦案发,心理承受能力差,往往会出现自杀倾向,办案安全有很大难度。

针对上述困难,建议采取以下对策:

1、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职能意识。

采取各种形式走上街头、深入农村,设立法律咨询点和举报站,通过发放宣传单、深入农户座谈、新闻媒体等形式,广泛宣传法律常识,要让更多的单位、部门和人民群众了解熟悉检察职能。从而消除群众的隐患,建立稳定可靠的举报体系。

同时,加强同各方面的协调关系,开辟案源,扩大线索。在开辟案源上有新的更多的渠道,比如说密切横向联系,力求公安机关的配合与支持。一是为确保反贪工作的正常和高效的运转,掌握经济领域犯罪的新动向,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双方人员应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有关经济犯罪的发案、受案和立案情况。对于经已经立案侦查的经济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侦查监督工作关口前移,实行随案跟踪监督,必要时还可配合公安机关一起调查取证,正确的引导侦查取证,使立案后的案件快捕快诉,顺利进入诉讼程序,这对于反贪案源的扩大无疑是一种帮助。二是建议在刑诉法中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的所有立案情况检察机关有知情权,可通过与公安机关联网并从网上查阅、调取卷宗等有效的手段掌握其受案和立案情况,增强了公安机关的受案、立案情况透明度,这样有利于检察机关获取更多的案件线索。

2、从各个方面进行侦查培训,力求掌握现代办案技能。

针对智能型贪污犯罪案件情况复杂、调查取证困难,建议首先要有针对性的、有目的的培训干警的现代办案技能,要求干警掌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心理学、会计学、金融投资学和合同学,从而能够从宏观和微观上把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犯罪动态。这样,他们想借助作假帐、坏帐、死帐而进行销帐、冲帐或者把会计帐目转移等也逃不过检察院的眼睛,他们的反侦查能力在这里也就施展不了了。对于有些案件的知情人不愿配合、取证困难的情况,需要运用所掌握的心理学和法律知识耐心的讲解、劝导他们配合工作。同时不妨建议有关单位加强对财务特别是财务档案的管理,建议延长财务档案的保管期限。

3、规范办案、遏制翻供。为有效突破自侦案件易翻供的难点,该院一方面加强内部执法办案监督,保证公正、文明、廉洁办案,对自侦案件讯问过程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4、建议建立完善法规制度,例如个人金融财产联查制、严格现金管制、监控与记录大额交易制度、官员收入财产公布制度等,并改变目前繁琐、复杂、滞后的技术侦查协作机制,对相关嫌疑人及时布控、锁定,固定还原犯罪现场,以利于此类案件的顺利办理。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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