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金娜)侦查活动监督作为检察业务中的重要一项,该院为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加大对侦查活动监督的工作力度,从办案入手,认真审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
一、查实体。对侦查机关在实体处理方面是否合法,即事实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犯罪事实、涉嫌犯罪人员是否追诉到位、法定情节的认定是否准确。
二、查程序。即是否依法保障各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羁押期限是否超期、取证是否合法、强制措施是否得当等,在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及时纠正,并跟进监督纠正情况。
三、查文书是否规范。由于个别侦查人员责任心不强,文书在制作上不严谨,装订案卷不规范,使实际工作中出现问题,鉴于此,有必要将案卷文书的装订也纳入审查范围,审查文书制作是否严谨、文书内容是否准确、装订是否规范、案卷有无遗漏材料等。
目前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即通过对公安侦查案件的审查,发现其在适用法律、定性等执行实体法方面和收集证据、执行逮捕等执行程序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加以监督纠正。这样的规定在新形势下显得有些滞后,不但监督的面不够广,时间上也欠缺,因此个人认为应当推行同步监督的机制,通过规范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等活动。侦查监督部门应当更新观念,规范介入侦查工作的范围和程序,并在介入侦查时对涉及到有关证据方面欠缺时,及时与公安机关沟通,指明取证重点,纠正侦查方向上的偏差,固定证据,从而达到印证和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目的,才能更好的加强侦查监督工作。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