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徐静)【案情回放】2010年2月一天,任某驾驶陕C91350号客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周五路时,与刘某无证驾驶自己的无牌48型轻便摩托车由路东向西横过时,小客车前部与摩托车左侧相碰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司法鉴定刘某属九级伤残,公安交通事故认定任某、刘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陕C91350号车主系任某某,该车在天安宝鸡中心支公司投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刘某诉致法院,请求任某某、任某、天安保险股份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赔偿经济损失200408.8元。法院判决:三被告赔偿刘某费用合计112563.45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鉴定费700元由刘某与被告任某某各承担350元,诉讼费3700元由刘某与被告任某某各承担1850元。
【监督意见】刘某不服判决申请再审,中院裁定驳回其遂申请检察机关监督。经检察机关认为判决护理费少计算3000元,四次住院计算伙食补助费依据标准不统一,鉴定费双方各承担一半依据有误,诉讼费多收取2197.98元导致申请人多承担1098.98元,遂以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请抗诉,宝鸡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后中院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本案已开庭审理。
【分歧意见】本案开庭审理中对检察机关除鉴定费之外其他几点抗诉意见没有争议,主要争议是关于原告鉴定费700元该由哪方承担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由原告自己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4月1日《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2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刘某是原告应由其自己承担鉴定费700元。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判正确,根据《办法》第29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原被告是事故中是同等责任,所以鉴定费各承担一半350元。
第三种意见认为原判刘某、任某某各承担鉴定费350元数额正确,但法律依据错误。鉴定费应当在由债权人将其作为一项损失,并提出赔偿该项损失的诉讼请求后,法院才可以以判决的形式来决定费用由谁负担。
【笔者意见】同意第三种意见。鉴定费用该谁负担?我国相关法律没有做出明确规定,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概括起来就是以上三种意见。首先看第一种意见,笔者认为《办法》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相关费用由谁来收的问题,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并没有解决该费用的最终承担问题。垫付仅是承担诉讼风险的体现,也是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权利,给对方和法院增加没必要的开支。假如由申请人来承担,则有显失公平的嫌疑。本身申请人多为权利享有者,以诉讼方式来解决,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与债务人的某些行为有一定关系,如在给付之诉中,如果债务人能主动履行给付义务,本身这些费用就不会产生。正是因为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双方又对相关问题有争议,才导致债权人申请鉴定,因为鉴定费要先由申请人垫付,就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另外,在一些标的额较小的案件中,昂贵的鉴定费用显得更加重要,往往成为双方的又一争议焦点。笔者经手的一个案件,当事人的诉请标的额只有1700多元,而鉴定费就要2000元,如果按照上述做法处理,原告通过诉讼要回的损失还没有自己拿出的鉴定费用多,这样就起不到相应的法律效果,不利于纠纷的解决,显然不妥。其次再看第二种意见,《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可见诉讼费用并不包括鉴定费用,也就是说鉴定费用不是诉讼费用,既然不是诉讼费用又怎么可以依据该《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承担标准来判决鉴定费用由刘某、任某某各承担350元,显然不妥。
据上可见,关于鉴定费的承担如果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由提出鉴定主张的一方承担显然有失公平,不可取;鉴定费用不是诉讼费用也不能依据诉讼费用分担标准确定。民事赔偿的功能就在于尽量填补赔偿权利人的损失,原告进行鉴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所以鉴定费用应作为债务人违约所带来的一种损害来对待,应当像其他诉讼请求一样,由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后,法院才能以判决方式进行解决,而不应由法院主动决定由谁负担,也就是说鉴定费由引起鉴定费发生的原因一方当事人承担或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按责任大小来分担。本案刘某提出鉴定费700元由任某承担诉求后,原审判决依据《办法》第29条诉讼费用分担标准判决刘某、任某某各承担鉴定费350元,虽数额正确但法律依据错误,笔者认为据公安事故认定刘某、任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可见引起鉴定费的发生原因是任某、刘某双方,且双方责任大小对等,据此判决刘某、任某某各承担350元,再审判决亦认可了第三种意见,对原审判决鉴定费法律依据做了撤销。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