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岐山检察院三强化深入推进民行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2015-09-01 10:54:53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徐静)今年以来,岐山县检察院针对《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检察机关民事法律监督方面所作的许多重要规定,吃透立法精神,规范运用,以三个强化推动了民行检察工作的良性有序科学开展。

一是强化准确把握提抗条件,转移寻找提抗案源的注意力。根据修改后民诉法和领导讲话精神,除法律规定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外,对一审生效裁判启动抗诉只能是少数案件,重点是据以作出裁判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因人民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当事人上诉权被剥夺、审判人员有严重违法行为、当事人行使上诉权由于不可抗力、严重疾病等重大原因客观受阻等特殊情形。提请抗诉的案件一般要经过当事人上诉---当事人申请原审人民法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再审---检察机关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再审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审查符合上述四种情形之一四个前置程序。从民诉法立法的基本精神看,今后基层检察院提抗的案源主要有两方面:一个是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等案件;一个是符合上述四种情形的案件。意识到这些变化,该院检察干警改变传统的工作方向,转移寻找提抗案源的注意力,今年提抗的付晓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和岐山县兴星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均获市院支持。

二是强化对法院立案程序的监督,强化诉讼入口程序监督。从近年调研情况看,法院立案程序存在一些普遍问题,主要是收到当事人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后不出具收据,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只是将诉状材料退回,不制作不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主动审查诉讼时效,以诉讼时效超过为由不予受理,有的将立案证据等同定案证据,要求起诉时证据真实充分等等。充分认识到立案程序的违法势必影响当事人实体权利,诉讼程序对保障司法公正的作用,依法加大了对立案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力度,如张瑞香申请该院监督的人身损害赔偿案,法院在立案阶段口头通知其诉讼时效已过不予受理,审查后发现法官主动援引诉讼时效已过系违法,遂向法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刘同孝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及周红侠合同纠纷等案申请法院再审,法院均不受理针对类案发出立案监督检察建议,法院最终采纳该院建议,受理了案件。

三是强化对法院执行活动的监督,化解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主要发现和纠正了执行中存在的三大类问题,一是属于工作漏洞和违反程序的问题,图执行裁定文书制作时间有误,执行案卷文书缺漏等,如韩科社申请监督法院查封其价值30余万元的小桥车,经审查系法院违法查封第三人动产,该院发出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后,法院及时纠错解除了查封;二是涉及执行难,即法院以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结案的案件等问题,对此类问题严格按照《中政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既要审查程序是否合法,调查过程结果是否告知申请执行人,又要审查法院是否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执行,对此类问题全年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12份;三是针对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两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如王敏科申请监督的借贷纠纷执行案就属这种情况,该院及时向法院发出了《要求说明不执行理由通知书》,针对其回复不执行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又发出《督促执行通知书》,一个月后本案全款执行到位。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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