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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检察院浅议当代代议民主制的理论与实践
2015-09-15 09:57:40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耿莹一、代议民主制的概念及产生的历史原因

(一)代议民主制的概念:

代议民主制是指人民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按照一定的程序选举代表组成代议机构来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政治制度。英国政治思想家密尔曾对此赋予了一个经典概念:“代议制政体就是,全体人民或一大部分人民通过由他们定期选出的代表行使最后的控制权,这种权力在每一种政体都必定存在于某个地方。他们必须完全握有这个最后的权力。无论什么时候他们高兴,他们就是支配政府一切行动的主人。不需要由宪法本身给他们以这种控制权。”

(二)代议民主制产生的原因:

代议民主制产生的第一个原因是由于直接民主制的直接性、普遍性特点随着民族国家的形成,人口和疆域的扩大,已失去了历史的和客观的条件。于是,代议制这种间接民主制就成为现代国家普遍选择的政府形式。议制产生的第二个历史条件是资产阶级用商品经济摧毁了封建制度的政治特权,建立了资产阶级的社会制度,即市民社会,从而为资产阶级政治平等和政治自由奠定了民意基础。资产阶级利用自身在经济领域的优势,同时也是为了实现更进一步的经济侵略,以代表全民的姿态登上历史舞台,通过代表民意以普遍的权利反对特殊的权利,使代议制在民主的基础上得以产生和发展。

二、代议民主制体现了现代民主的三原则

(一)“人民主权”或“主权在民”原则。主权在民是西方民主制度的首要原则,虽然有些国家以代议机构为最高立法机关或最高权力机关,但它们都以人民主权为前提,认为权力的终极来源在于人民。这从各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可以看得出来。代议制议会的最初职能是监督,控制政府以及反映国民意见。但实际上,议会在立法方面可以修改或废除以前的法律或宪法性法律,可以制定新的法律或宪法性法律。在行政方面构成国家最高行政权力的来源,在财政方面有最后批准权。

(二)“少数服从多数”和“保护少数”原则。即既要遵从多数人的意志,也要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随着代议政治的发展,人们一致认为,代议民主制应该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否则无法议决,但是议会要保持自己的代表性和民主的广泛性,少数也应该有适当的代表。为了满足这一原则,西方代议制国家设计了各种复杂的选举制度、权力制衡结构。议员选举有多数代表制,少数代表制、比例代表制和混合代表制。总的说来,“少数服从多数”是议会政治最后裁决手段,并且其中任何形式都包含着——定的危险性,滥用“多数”和滥用“少数”危害性是同等的。这一原则只是体现了利益保护的广泛性和采取行动的效率要求的最佳结合点。

(三)“在国民监督和批评下”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代议民主制既然把“人民主权”作为自己的首要原则,那么“在国民的监督和批评下”实行会议和政务公开则是顺理成章的。现代西方许多代议制国家的宪法对此都有原则的和具体的规定。会议和政务公开原则涉及到代议政治中的党派如何取信于民的问题。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反对党,前座议员还是后座议员,通常都不是仅仅面对议会,而且也是面对公众和社会舆论的。议会政治“天生”要求实行会议公开原则,特别是议会的一‘段辩沦,不管执政党还是反对党,他们都以此为公开的讲坛。这正是议会政治重要的功能之一。

三、代议民主制的必要性和优越性

(一)代议民主比较成功地解决了民主的规模和民主的实现问题。代议民主使用的手段除了代表制外,还包括联邦制、分权制衡、司法独立和违宪审查等制度,这样就扩大了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空间,解决了民主在现代社会和大国条件下面临的困难,而且由于代议民主是通过代表组成议会,然后由议会决定把管理国家的权力委托给议会的多数派,于是引入了政党政治。政党政治因代议政治而产生,又为代议政治服务,它的重要功能之一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因而可以在国家局面上把选民功能之一是利益表达和利益综合,因而可以在国家层面上把选民数量巨大的不同政治要求以及由此能引致的对抗化为政党之间和政党之内的和平竞争和政治妥协,即使民主满足了公民参政的普遍要求,又把民主限制在特定的政治生活范围内,从而保证了社会稳定,为民主的发展找到了新的载体。

(二)代议民主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摧毁封建政治特权的产物。因此代议民主可为财产权、经济自由、政治自由这些“资产阶级权利”提供牢固的保障、代议制是沟通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桥梁,是规范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互关系的准绳。市民社会通过政治参与习得政治规范摆脱了自己狭隘的视野,通过政治训练培育了对政治国家的理性认识,通过由育接行使权力变为制约权力加强了对政治专横的抵御能力。而政治国家则通过反映市民社会的需求提高了自己的凋适性,通过满足市民社会的利益扩大了自己的涵融性,通过接受市民社会的监督获得了政治合法性。总之,代议民主制有助于克服直接民主制下国家与社会的高度合一而造成民主与自由的紧张对立。

(三)代议民主比直接民主具有更大的包容性。代议民主制可以允许国家体制内部有直接民主的因素存在,而不会破坏其在体制卜的间接民主的性质。直接民主过于强调“民主”与“直接”两个方面的纯粹性,两者缺乏包容性。一个代议民主的国家在基层政权中引入—•些直接民主的要素,它仍然是——个代议民主制国家。可见,直接民主制要比代议民主制缺乏弹性,而代议民主制可以给人民提供更大的自由度。第四,代汉民主是程序民主,它通过各级代表机构和代议程序村民意进行过滤、筛选和归并简约,可以有效地克服民意中的非理性成分,避免政府的决策受大众——时情绪的影响和支配。代议民主尊重多数人的意志,保护少数人的利益,通过以上所说的各种民主手段防止民主蜕变为多数人的暴政。

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浦兴祖、李成春:《中国的社会主义代仪民主制共和政体》,转《人大研究》1999年第10期)

(一)社会主义国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制的区别

社会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与资本主义国家的代议民主共和制就政体形式而言,属于同一类型,都具有共和制政体的一般特征,二者之间具有某些历史继承性和一定的共同性,在实践中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然而,由于各自所依存的国体之间有着质的区别,所以二者之间也存在某些不同之点。无产阶级政权建设的理论与实践,是在对资产阶级政权理论与实践的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产生的。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批判资产阶级议会只代表少数有产者的利益,而非代表民意,是虚假的、“清谈”的。代议民主制的选举是少数有钱人操纵的,排除了劳动人民,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代议机构实际上是资产阶级行使国家权力谋取自身利益的工具,在劳动人民和资产阶级之间是根本不平等的。针对这些,他们提出,新的政权必须是代表民意的,而且这个机关是在普遍、平等、直接、秘密投票的条件下产生的。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历史上最高类型的民主,必须要比资产阶级民主更广泛、更真实、更平等、更有保障。各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正是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本国历史的和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建立的。

(二)人民代表的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大制度是一种代仪民主共和制度,而且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都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具体来说包含三层意思:第一,人民是权力的终极来源;第二,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统一行使国家的权力;第三,由作为权力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定期选举和任命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依法对其进行监督。所以说,我国人大制度是一种代仪民主共和制政体。我国的国体人民民主专政,因其坚持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民族,是多数人对少数人的专政,以实现共产主义为最终目标,所以其实质就是无产阶级专政。另外,我国人大制度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普遍的、平等的领导,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普遍的、平等的选举制,其组织和活动原则也完全符合社会主义国家政体形式的基本要求。同时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具有以下特点:(1)民主的基础更为广泛;(2)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拥有比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同类机关更大的权力。(3)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使我国人大制度的实际运作呈现出一定的特色。(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与人大制度紧密相联。总而言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指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代议民主共和制政体,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民管理国家的权力,使民意充分的通过代议机构来实现。

民主代议制是一种间接选举代表机构的制度,是以民主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代表民意实施国家权力的政权制度,所以代议民主制度的发展直接影响一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必须通过一切手段维护代仪民主制度的普遍和公平。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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