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蒙猛)近日,永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提起公诉,这是永寿县首例因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提起公诉的案件。
2012年寇某某在永寿西平铁路七公司项目部承包了道路改移和排水工程,2013年11月完工后拖欠永寿县苟某某等16名农民工工资158120元。2015年2月10日,在永寿劳动监察大队的主持下,寇某某与农民工达成协议,约定2015年2月13日将拖欠民工工资158120元中的98560元于当日打入劳动监察大队账户,剩余59560元于2015年3月底付清,寇某某到期并未履行协议内容。
2015年3月4日永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寇明析下发了《责令改正决定书》,4月12日移送永寿县公安局侦查,永寿县公安局于4月20日立案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永寿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查明寇某某有能力支付农民工工资拒不支付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遂以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起诉至永寿县人民法院。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