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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安检察院浅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认定难的原因及对策
2015-09-17 10:43:25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杨丽 邹尧)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能否准确查实,不仅涉及应否为其指定辩护人,案件是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是否承担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当前,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查证存在诸多困难和问题,如何准确确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龄,成为依法公正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一项关键问题。笔者从镇安检察院近年办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作为基础资料,分析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查证难的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

一、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年龄查证难的原因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与户籍年龄不符,真实年龄查证困难在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一)户籍年龄失真

一是由于历史传统,在农村农历算法还很普遍,在家长为孩子申报户口时大部分所报出生日期为农历。

二是申报户口不及时,随意性大。按照规定婴儿出生后需在一个月内申报登记,由于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滞后,超计划生育、早婚生育、农村新生儿出生后不及时登记户口等现象还很普遍。如有的农村不习惯孩子出生就报户口,而是等到需要的时候才想起给孩子上户口。

三是户籍管理不严、不规范。如对申请入户资料不齐全或弄虚作假把关不严;户籍管理人员不严谨,对上报户口的出生日期不能把好农历和公历关;户口簿及底册填错;输入互联网系统时输错等。

二、审查认定未成年嫌疑人年龄的对策

为了做到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相统一,在各诉讼阶段都应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满14、16、18周岁的边缘年龄进行认真核实,防止冤错案件的发生。在实践中,应该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面收集年龄证据

对于临界点年龄案件,应在调取户籍资料的基础上,全面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年龄的其他相关辅助证据。如注意调取犯罪嫌疑人的医院出生证明、学籍档案、派出所的户口底册等有关书证。必要时还可以调取政府计划生育机构、卫生防疫部门保管的原始证明材料,还可以调取犯罪嫌疑人父母所在单位家属的劳动医疗保险卡、档案材料等一切可以辅佐核实犯罪嫌疑人年龄的证明,以便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真实年龄。

(二)客观审查言词证据

作为检察人员,应当树立疑罪从无的思想,在办案的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证人提出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不同于户籍资料的意见时,应认真审查,调查核实,不应将其视为一种狡辩而置之不理。通过详细讯问、询问,让其讲出差异的具体理由,尤其要注意一些与时间有关的细节,如果发现疑点要及时查证。犯罪嫌疑人的父母对子女的年龄最有发言权,也最有可能因利害关系伪造年龄证据,对其所反映的问题应作客观分析,充分重视,通过调取其他证据以印证其真伪。

(三)遵循最佳证据

如果户籍证明、身份证件与言词等证据存在矛盾,需要遵循最佳证据原则。一般来说,户籍证明是证明年龄事实的法定证据,其证明效力具有权威性,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法定证据有误的情况下,应当采集户籍资料,因为户籍资料往往能直接证明年龄事实,与其他证据相比更具稳定性,证明力更强;而出生证明、居(村)委会证明、学籍证明、证人证言等证据,由于其间接性和历史性,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未成年人年龄的依据。如前所述,实践中户籍资料不真实的情况不同程序存在,司法机关应综合判断户籍信息与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户籍资料以外的其他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条,证实年龄的,则采信其他的证据,否则应以身份证件和户籍证明为准。

(四)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对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确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推定其没有达到相应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实践中,有证据出现相互矛盾,无法查明犯罪嫌疑人年龄时,应本着立法和司法解释疑罪从无和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原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判断,按就低不就高原则推定其年龄,以避免对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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