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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检察院浅析审查轻伤害案件批捕中的难点及对策
2015-09-24 10:23:53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王择)轻伤害案件是指因犯罪嫌疑人使用暴力性手段对被害人身体实施伤害行为,致被害人轻伤的案件。近年来,此类案件的发案率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且多数发生在邻里、亲属或同事之间。由于涉案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若处理不当,有可能会进一步激发双方之间的矛盾,为社会安定埋下更大的隐患。若处理得当,不仅能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增加稳定因素,而且能提高诉讼效率,有效维护刑事司法的公平公正。但是,在实践中,办理轻伤害案件遇到的难题也不少,需要加以解决。

一、审查批捕轻伤害案件中遇到的难题

1、案件定性难。首先,部分轻伤害案件轻伤后果的认定距案发时间过长,容易致后果与行为间缺少必要的因果联系,无法得出故意伤害的唯一性结论。部分案件鉴定程序不规范、依据不充分、分析不透彻、数次鉴定数个结果,导致伤害后果难以确定,对案件的定性存在困难。其次,刑法对轻伤害犯罪与寻衅滋事犯罪的有关规定颇为相似,界限模糊。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把“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规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形之一,于是在损害后果仅为轻伤的情况下,到底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寻衅滋事罪,司法实践中分歧较大。如袁某某受雇伤人案,犯罪嫌疑人袁某某受另一犯罪嫌疑人雇佣,指使另外五人乘车到达被害人店内,将被害人打成轻伤。侦查机关以寻衅滋事罪提请批捕,检察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袁某等犯罪嫌疑人有明确的伤害目标,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2、证据收集和补充侦查难。首先,个别侦查人员出警不及时,在接到群众报警后不及时收集、固定证据,而是等有鉴定结论后再行侦查,致使在被害人治疗、鉴定期间,多种状况发生变化,涉案嫌疑人也有机会谋划应对策略,最终造成证据变化或灭失,导致案件的侦查工作陷入僵局。其次,侦查人员取证不规范,对当事人、证人带有强烈个人感情色彩的陈述甚至歪曲事实的陈述,不仔细甄别,待出现大量证据交错、矛盾的情况后,已无法推倒重来,特别是一些亲友、邻里之间的轻伤害案件,侦查人员往往不能对案发现场及时进行勘查并制作笔录,使案发时的客观情况不能被准确固定。由此以来,由于各证据之间的予盾,致使案件久拖不结。第三,有些侦查人员对案件跟踪处理不到位,对被害人或证人提供的线索未及时查证,对犯罪嫌疑人未及时落实抓捕措施,对妨害侦查的走关系、搞串证等行为不予关注和制止,导致证据无法收集或者串证现象的产生。最后,在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时,案件双方当事人情绪对立、不予配合,紧盯侦查机关、检察机关的办案动向,补充侦查常常遇到极大的干扰,改变强制措施常被误认为办案不公,稍有不慎即导致矛盾激化,使检察机关面临较大的信访风险。

3、证据采信难。首先,在轻伤害案件的事实认定中,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各执一词,证人证言尤其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就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之间往往存在矛盾,甚至大相径庭。有的目击证人因害怕得罪人而不愿作证,有的目击证人愿意作证但表述不准确,有的目击证人因与一方当事人素有交往、关系较好,就会在作证时不如实陈述,只提供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还有部分目击证人相互串证,与其他目击证人的证言完全相反。这些都给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阶段对证据尤其是关键证据的采信带来困难。其次,实践中部分被害人未经侦查机关办案单位委托,或放弃侦查机关的委托,自行到其他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有的到两个鉴定机关进行法医鉴定,于是出现两个以上鉴定结论,对伤势的认定完全不一致,也导致证据采信困难。

二、对审查批捕阶段办理轻伤害案件所遇难题的解决建议

1、准确把握轻伤害案件与寻衅滋事的区别。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两者加以区分的:从犯罪动机方面,轻伤害案件的发生一般是基于邻里纠纷、日常琐事,甚至是报复等原因;寻衅滋事犯罪则主要是出于无事生非、肆意挑衅等原因。从使用工具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时,一般会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在作案时则多不使用相应的作案工具。从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方面,轻伤害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平时在社会上的表现还是能得到认同的,但寻衅滋事罪的犯罪嫌疑人则常常无事生非、起哄捣乱。

2、督促侦查机关及时、全面、规范地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在获知轻伤害案件发生情况后,可提前介入案件的侦查过程,督促侦查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及时受理,对有案发现场的应迅速出警,及时、全面、规范取证,避免证据的灭失、变化或证人之间证言的串证。尤其要督促侦查机关重视对证人证言的收集,证人证言主要是目击证人的证言,如找不到目击证人,可积极寻找间接证人,通过间接证人再去找目击证人。在补充侦查时,应缓和案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矛盾,采取正确的强制措施,使双方当事人予以配合。

3、尽力消除证据之间的矛盾点。检察机关对轻伤害案件在书面审查的同时,对于明显相互矛盾的证据,应走出去主动核实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尽力消除三者之间的矛盾点。发现有串证行为或故意作伪证的,除了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应重新取证。同时,也应对鉴定结论进行力所能及的核实,必要时可建议其重新进行鉴定。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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