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张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指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镇巴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全院干警认真学习中央政法委工作重点精神,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过范围内开展的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的主要内容,深刻反省、自我排查、自我纠错,力争在实际的司法工作实际中,让司法行为更加规范,取得更加明显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院党组召集全院从检较长、资历深厚、办案经验丰富、理论水平扎实的检察工作人员,认真探讨、分析总结,结合该院实际工作情况,总结出为使该院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活动落到实处,全院干警应常念好“三字经”。
理论基础上一个“实”字,这是使司法行为规范的基础。只有扎实的理论水平,才能指导实际工作中的检察业务。我国作为成文法国家,从新中国建立初期开始探索我国的法律体制,在“摸石头过河中”不断的创新我国的法律法规,从而推动社会的发展、经济的发展。而且很多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是很完善,很多法律条文的规定都是根据立法当时的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的,到现在很多法律规定对现在的很多新情况、新问题还不是很适用。做为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作为检察机关的检察工作人员,不仅仅是履行好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责,单纯的应用法律条文指导检察工作,还要认真探究我国某些法律的立法背景、立法目的,从而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另一方面,我国很多的法律都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水平的发展而不断变化、修正,检察工作人员要随时关注国家的法律、政策、方针的变化,在不断使之前的理论知识扎实,发挥“羊吃草”的精神,还要使自己不断的学习新的理论,接受新的思想,学习“牛犁地”的劲头,不讲话,不使脾气,永远给自己向上的劲头。杜绝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时,草草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机械的适用法律条文,使之断章取义,对法律精神定位不准确,导致司法行为不规范、不完整。
司法实践中一个“公”字,这是使司法行为规范的关键。检察机关是我国的公诉机关,也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树立好良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定检察人员的法治信仰,在检察工作中做到公平、公正,这不仅是我国法律的立法目的,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任何一项检察工作,其核心就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将这一原则贯穿到整个司法行为当中。根据实际的检察工作,在侦查案件中,牢固树立证据意识,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力争做到求真、求实;在审查案件中要做到认真、细致、严密,判断准确,防止主观臆断、先入为主;在处理案件中,要做到定性准确,适用法律得当,坚持实事求是,发现错误,及时纠错;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中,做好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工作,更要维护好在押人员的正当权益。整个司法行为的中心思想都体现在一个“公”字上。法律是国家制定认可的,国家的权利属于人民,努力做好检察工作,不仅是为人民服务,也是为“公”,为国家利益服务。坚持好这一原则,将整个司法行为紧紧围绕“公”字,其“主动脉”一直沿着“公”运行,将是规范司法行为关键所在。
案件了结后一个“查”字,这是使司法行为规范的补充。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公安部联合出台防止冤假错案的纠正机制,为保障社会的司法公平,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个案件的终结,不仅要做到案结事了,更要的是案件本身是否得到了公正的判决,并且在案结后得到相应保障机制和完善的救济机制。不仅是人民法院内部,而且还要在人民法院外部,包括人民检察院和社会的监督之下,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旦发现冤假错案的出现,一方面要追责到底,另一方面要对冤假错案人得到及时的救济,并且得到相应的国家赔偿,尽量减少司法成本。即使案件得到了公正合理的判决,也应该总结积极的经验,尤其是上级检察院指导的案件、新型案件、疑难、复杂案件、检委会谈论过的案件,更是全面总结其积极的经验,以便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得以运用,使其司法行为更加规范。
(编辑 岳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