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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检察院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2015-10-10 10:21:23 来源:新西部网

新西部网讯张晋 通讯员续彦东)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三节专门规定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其中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2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以下简称“两高2012年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依法或者受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适用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从以上规定不难看出两罪的异同:

一、相同点:(1)主观方面相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主观方面都是过失;(2)客观方面相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玩忽职守罪客观上都有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的玩忽职守行为,且都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二、不同点:(1)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主体除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外还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主体仅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2)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侵害的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具有行政管理属性,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侵害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3)行为发生的场合不完全相同,玩忽职守罪玩忽职守行为发生在国家的各项管理活动中,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其玩忽职守行为发生的场合具有较强的专业性、行业性,都发生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4)立案标准不同,玩忽职守罪要求造成的损失不低三十万,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要求造成的损失不低五十万;(5)管辖机关不同,玩忽职守罪管辖机关是检察院,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管辖机关是公安局。

三、两罪不存在法条竞合问题

玩忽职守罪是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由检察机关管辖,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是刑法分则第三章规定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两罪不存在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关系,不适用刑法分则第九章有关玩忽职守罪的法条竞合。

(编辑 岳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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